部分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也就是以房屋的形式为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往往与职工签订协议,约定职工为企业服务的年限,若职工未履行约定,房屋由企业收回。在这种激励方式下,涉及如下税收业务问题:
1.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同类房产的公允价值计价。该条例同时指出,如果企业确定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是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如果该房产是企业外购的,则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www.daowen.com)
2.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自有房产无偿奖励给职工,应当视同销售房产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之差。另外,应该提醒有关企业注意,对于该房产的净值,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3.接受奖励的员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奖励给员工,有关员工应按上述规定依“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该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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