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获取契税减征和免征权?

如何获取契税减征和免征权?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契税暂行条例》及《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契税的减征和免征权,所以,相应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部分优惠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如何获取契税减征和免征权?

契税暂行条例》及《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契税的减征和免征权,所以,相应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部分优惠规定。

1.社会力量办学契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2.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明确规定,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其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其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其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其五,企业出售。(www.daowen.com)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其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其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其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其九,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其十,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这里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3.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618号)明确有关契税政策,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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