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第0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团体的具体概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明确,“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但是,部队房屋出租是否要缴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的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营字[2004]1285号)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明确,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www.daowen.com)
5.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所用房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第021号)规定:其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其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第029号)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明确:其一,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其二,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19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件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6.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明确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用房产。《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2]第1440号)明确规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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