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09年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率下降至3%

2009年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率下降至3%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2008年12月31日以后政策又有新变化,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率从6%下降为3%。这个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率下降至3%

但是,2008年12月31日以后政策又有新变化,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率从6%下降为3%。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的地下建筑应当作何种用途又要进行具体分析。

假设该公司的地下建筑在不同的经营方式下所产生的经济指标与以往年度相同,这里仅分析税收负担水平。

方案一:作为生产车间,每年可生产产品48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480000×3%=144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4400×(7%+3%)=1440(元)

2009年度应纳流转税和房产税合计为

14400+1440+21000=36840(元)

方案二:当仓库替另一家公司存放货物,每年可收保管费48万元。

应纳营业税为

480000×5%=24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24000×(7%+3%)=2400(元)

2009年度应纳流转税和房产税合计为

24000+2400+29400=55800(元)

方案三:出租给另一家公司,每年可收取租金48万元。

应纳营业税为

480000×5%=24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24000×(7%+3%)=2400(元)

2009年度应纳流转税和房产税合计为(www.daowen.com)

24000+2400+57600=84000(元)

筹划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地下建筑缴纳房产税,而且不同的用途,其征收的方法各异,同时,政府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从而导致该公司经营这个地下建筑的税收负担发生了变化:出租最高,仓储次之,车间最低。方案三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差距进一步拉大,方案一的收益最高。

筹划点评

地下建筑是一个特殊的场所,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不征收房产税。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有关税收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经营性地下建筑都要缴纳房产税。今后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上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目前与市民相关的主要是车库或地下室等。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地下建筑依据用途不同而缴纳房产税也不同。即地下建筑出租“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地下建筑自用,则要看地下建筑是否与地上房屋相连,如果相连,则“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如果不相连,再区分工业用途还是商业和其他用途,依房屋原价运用不同的比例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工业用途房屋原价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为50%~60%,商业和其他用途折算比例为70%~80%。这个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有关企业在进行税收负担与税收收益测算时,就必须计算房产税了。

政策背景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中,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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