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后,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在200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对地下建筑应纳房产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照这一文件,地下建筑依用途不同而缴纳房产税不同。地下建筑分三种情况计算缴税。地下建筑与地上房屋不相连时,如果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计税依据×(1-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的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计税依据×(1-30%)×1.2%。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例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往往意味着新的筹划契机。企业应当依据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思路,寻求新的筹划方案。
如果公司2006年的经济指标情况与2005年基本一致,假设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取最低比例折算,三种方案应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税房产原值为
500×50%=250(万元)
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2500000×(1-30%)×1.2%=21000(元)
2006年度应纳流转税和房产税合计为
31680+21000=52680(元)
方案二:应税房产原值为
500×70%=350(万元)(www.daowen.com)
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3500000×(1-30%)×1.2%=29400(元)
2006年度应纳流转税和房产税合计为
26400+29400=55800(元)
方案三:应缴纳房产税为
480000×12%=57600(元)
2006年度应纳流转税和房产税合计为
26400+57600=84000(元)
筹划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地下建筑需要缴纳房产税,所以该公司的税收负担发生了变化:出租最高,仓储次之,车间最低。方案三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呈反向变化,方案一收益最高。而该公司2006年度是自用的,如果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这种方式是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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