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年的税收筹划知识普及,人们对税收筹划的原理、原则和方法等理论知识基本上都已经掌握了,部分人就开始大胆地进行税收筹划,一旦进入实务操作过程中就会发现,进行税收筹划关键在于细节,这里仅以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为例:
1.“普通住宅”标准的利用是纳税人筹划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环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人们在讲筹划的过程中往往就到此为止了,事实上还远远不够,因为享受“普通住宅”税收优惠还需要取得前置条件。
2.土地(不动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操作性并不强(www.daowen.com)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的用途改变为自用、自营,即可享受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这一筹划思路首先要服从于企业经营规划和现实,不卖了改自用、自营,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行性并不很强。其次要从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上考虑,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用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既要考虑由此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也要预测资金的风险价值,同时应兼顾再转让时的房产市值以及旧房扣除额的收益等。至于利用“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离开资产转让的实质,缴纳相关税收仍然不可避免。
3.利用捐赠政策将现金捐赠转变为实物捐赠也要注意幅度
例如,LH房地产公司,2008年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现金50万元,当年实现的纳税调整前所得为3000万元。假设2009年实现的税前利润不变,打算仍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价值为50万元房产一套(开发成本、费用为30万元)。那么,按现行税收政策,2009年该公司改为用所开发的房地产实物捐赠就可以取得两个效果。一是可以不缴纳所赠价值50万元房产的土地增值税;二是所捐赠房产的开发成本、费用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捐赠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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