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分析

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分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不同,营业税的纳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分析

营业税是房地产合作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因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不同,营业税的纳税依据也有所不同。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就会面临较大的纳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主要有两种合作方式。

(1)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了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

(2)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www.daowen.com)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财政部同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

上述方式因甲方和乙方不属于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不属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因此,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方、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综上分析,不同的合作方式下,转让土地涉及的纳税规定各不相同,纳税人必须界定清晰,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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