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拆迁补偿含税,青苗补偿不征税

拆迁补偿含税,青苗补偿不征税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土地承包者只要能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即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因此,对该改造中土地承包人或土地使用者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拆迁补偿含税,青苗补偿不征税

咨询实例

CP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应政府要求,对市郊的一处农夹居进行改造,并对拆迁户进行货币拆迁安置。该公司2011年8月开始对该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进行拆迁,到2011年底有关拆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到了拆迁安置费用的发放阶段,通过计算,该项目合计应当支付拆迁安置费用15890万元(拆迁户为个人)。此外,支付青苗补偿费200万元,其中支付给土地承包户100万元,支付给有关农民100万元。土地承包户已收到市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试问,对于这些拆迁费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如用此补偿款重新购买安置房有无相关契税印花税优惠?

对于这笔“青苗补偿费”应当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政策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就具体政策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42号还明确规定,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www.daowen.com)

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的规定是,如果是土地承包者取得的青苗补偿,就要申报纳税;如果是土地使用者取得的青苗补偿,则不用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业务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对于CP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对于在此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承包户100万元和支付给有关农民100万元的青苗补偿费。土地承包者只要能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即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因此,对该改造中土地承包人或土地使用者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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