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部门受理担保业务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申请书,相关的经济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提供反担保的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必须调查被担保方的资金信用和经营状况,主要包括:
(1)被担保方的信用等级、信用报告、企业的性质和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被担保方的行业前景和技术是否先进。
(2)了解贷款银行的贷款评估和被担保方的贷款用途,了解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要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3)是否符合本企业的担保原则、标准和条件。
(4)与被担保方经济交往的记录,是否守信,支付货款是否及时,被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性如何。
(5)是否提供反担保(如财产抵押等),反担保企业的状况和抵押物品的质量状况、评估价值等。
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会计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跟踪监管。
(1)定期跟踪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随时了解被担保方贷款的用途、经济运作状况、抵押物品的保管,督促被担保方按时履约,并随时向本企业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2)设立担保登记簿。记录被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日期、担保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银行名称、贷款的展期和实际还贷日期、垫付款项及收回等情况。
(3)根据有权人员签字同意的垫付款通知书,对外支付垫付款,及时准确做好会计记录,通知和督促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及时催收垫付款。
(4)在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担保和垫付款情况。
(1)企业内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查核实
对财务部门受理的担保资料和出具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评估结论。(www.daowen.com)
(2)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部门,必须提供如工程维修担保、质量担保等经济技术可行性风险方面的报告。必要时可聘请相关的权威部门承担经济技术评估工作。
(3)企业法律顾问室的职责
第一,根据经审核的担保受理书、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拟定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审查银行部门的标准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本企业的担保原则。
第二,建立担保档案,保管正在执行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受理书、调查报告、授权审批书及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和各类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等。
第三,负责因连带担保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诉讼事宜。
第四,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垫付款项,并向被担保方发出垫付款项催收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担保应属公司生产经营方针方面的重大事项,小额担保可以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外大额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审批。
(2)总会计师全面领导各有关业务部门的担保业务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本企业的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对各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就担保的合法性、风险性提出意见。
(3)董事长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签订担保合同。
(4)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审批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授权以外的大额担保必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5)对于国有企业或中小企业对外担保,大额担保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小额担保须经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方可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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