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朝后期开始的6—13世纪即隋唐五代两宋时期,中国经济出现了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时期。土地所有制从北朝到唐代初期实行的均田制,即国有私有混合型的土地制度逐渐转向允许乃至放任土地买卖的纯私有制。两宋“田制不立,甽亩转易”[3]“千年田换八百主”[4],正是土地所有权转换频繁、农民身份也有了相当自由的写照。土地所有制转换引起的重要变化是,租佃制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土地私有化的程度逐渐加深,商品经济更深地渗入农村,手工业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比农产品更为显著,品种扩大,工艺水平高度发展,分工程度提高,内部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
农业区域向南方的扩展及重心的南移、东南移(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史记》云:“故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5],但到唐代,已经是关中地狭,所出不足以供所需了[6]。“苏湖熟,天下足”[7]的民谚,足以表明江南农业经济的高度发展。
城市商业进一步繁荣,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里,有别于欧洲的市民阶层开始形成,并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维权斗争。南方经济发展超过北方,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控制逐渐松弛,完成了经济重心自西北向东南长江流域的转移,经济重心与政治重心开始分离。城市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是扬州和益州,扬州位于长江下游,益州位于长江上游,成为当时最繁荣的两个大都市。这时期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为与近现代出现的工业化过程中的城市化相区别,我们可称之为“古典城市化”,其明显特征有:一是城市的普遍发展;二是人口向都城和地区中心城市集中的趋势;三是城市商业和文化的繁荣;四是市民阶层的逐渐形成;五是城市布局与管理制度出现新的变化,即从封闭走向开放。城市化程度提高,与城市发展相关的配套行业如修理业、服务业、餐饮业、环境卫生、消防等行业蓬勃发展。各种日用品“无远弗届”,市场提供的可进行交易的种类大大增加。“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8]的旧有格局已经被打破。唐朝中后期,财政税收的结构和比重也发生变化,主要有:一是流通税的权重——如交易税、工商税、盐、酒、茶以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所占比例增加——税额明显增加,后来专门为对外贸易设置海关税(此前唐代已经设立市舶司,也对外来商业船舶征收落地税和交易税);二是随着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商业和经济的繁荣,加大了对城市征税的力度,专门制定了针对城市居民和城市经济的税收,如房地产税、经营税等,在户籍管理制度上也从此前的城乡一体化改为城乡分治,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城市居民的财产比重已经发生变化,或者说财产积累和扩张的来源已经不同于乡村。
与战国秦汉时期形成的第一个高峰期相比,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开始冲破地区樊篱,向全国性的大市场网络体系迈进(当然,这一过程仍然是漫长的),中原王朝与周边地区以及更大范围的国际性的商贸往来的经常化,不仅有量的显著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有了质的变化,即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深化,商品结构中的第一部分(即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商品的交换日益成为国内商品交换的大宗(如粮食、瓷器、纺织品等),在国际贸易上也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官府垄断的盐、铁在一定程度和某些环节上由产品交换逐渐向商品交换转化(如榷盐,放宽了对民间边境贸易的限制,而边境贸易中铁器的出口占了很大的比重),增加了商品的流通量,加大了日用品在商品交换中的数量;以茶为代表的经济作物成为国内和出口商品交换中的大宗,虽然不能从整体上改变农业的生产结构,但必然使农业与市场的联系更为密切,农业商品化与近代社会的接轨正是以经济作物为突破口的。
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流入生产领域,加速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分化,加速了土地的流转,即所有权的流转,也加速了财富的转移,唐人刘禹锡的“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9]著名诗句,一是感叹曾显赫一时的门阀士族的辉煌不再,二是感叹贫富无定势的时代变迁。社会结构和财富流散在这一时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www.daowen.com)
“田制不立”在先,才有“兼并不抑”在后,并由此带动了整个社会阶层的变化。科举制的产生和确立,最终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门阀士族的衰落及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租佃制的发展,雇佣劳动从民间走向官府(普遍化)。这些都是建立在土地自由化程度加深的基础之上的,贵贱、贫富观念的变化亦是由此而衍生的。
唐人所撰《独异志》记录一段唐玄宗与长安富商王元宝的对话,玄宗问王元宝拥有多少家财,元宝回答,“臣请以绢一匹系陛下南山树,树尽,臣绢未穷”,于是玄宗感慨道“朕天下之贵,元宝天下之富”,并由此得出“富可敌贵”[10]的结论。
宋代的“贫不必不富,贱不必不贵”,“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田制不立,畎亩转易”,既表明了社会阶层变动、财富转移的频繁,也表现了这种变动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巨大冲击。
这时期,国税征收主体和内容也发生变化,对人身的征发更多地采用转化形式,如庸和雇。唐代中叶以后,以丁身为主要征取对象的租庸调制转成了以土地财产为征税主体的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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