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务审计质量控制基准准则

财务审计质量控制基准准则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与方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财务审计质量控制基准准则

(一)控制政策与程序

为了规范财务审计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经财政部批准,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该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准则中所谓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与策略。所谓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二)全面质量控制与单项质量控制

1.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体现下述目的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并据此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一,职业道德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三,工作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四,督导。为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所谓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五,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六,业务承接。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第七,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2.财务审计的单项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财务审计单项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财务审计的单项质量控制程序。作为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www.daowen.com)

第一,指导。督导人员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适当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书面的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形式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

第二,监督。监督同指导和复核两者有密切联系。督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程序: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以确定助理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该项分配任务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练程度和业务能力,是否已理解对其所做的审计指导,是否已按照审计程序表及其他审计计划完成委托任务。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第三,复核。对于每一位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具有同等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已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及事务所内部业务规范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做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检查的具体程序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具体情况确定。

(三)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关系

颁布独立审计准则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颁布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在于为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提供合理的保证。因此,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

两者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职业都必须注重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注册会计师职业也不例外。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也就没有人相信和依赖他们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说产品的质量是一个企业的生命;那么审计质量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为了确保审计的质量,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已制定了一套多层次的职业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因此,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运用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审计工作均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特定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只有各项特定审计项目的工作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才能保证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没有准则不行,好比球赛没有规则不行一样。而审计的准则不落实也不行,好比球赛的规则不落实也不行一样。因此,建立和执行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是促进审计准则的落实,真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工作质量由具体的审计工作形成,必须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这两套准则只是作用方式的不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区别

独立审计准则与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尽管都与审计业务及其质量有关,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两者的性质不同。独立审计准则是每个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遵守的技术标准,是针对每个审计项目的完成而制定的;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则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遵守的管理标准,是针对整个审计工作的控制而制定的。[1]

两者的内容不同。独立审计准则规定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过程及报告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准则紧紧围绕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质量控制应达到的要求,开展对组织、人员、审计业务、咨询业务的全面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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