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财务审计的管理机制优化

我国财务审计的管理机制优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财务审计的管理机制优化

(一)会计事务所的建制

纵观财务审计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建制主要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几种组织形式。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风险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3.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承办大型业务。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最明显的特征是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不当执业行为,这种组织形式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5.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建制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允许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www.daowen.com)

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以有限责任方式设立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财务审计的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财务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财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1.财务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审计工作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审计制度。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目前,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旨在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会计报表的合法性或公允性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或需要在某一方面应予以强调。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这种类型的财务审计报告,无论是否情愿,都得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财务审计,实施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是联系资本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必不可少的纽带,对投资者承担着重大责任。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和变更注册资本时须提交验资报告,以证明外商出资已实际到位。此外,国内公司及其他企业设立时,也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资本验证。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全部缴付出资后,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及其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也要提交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能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企业在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分别编制合并、分立会计报表以及清算会计报表。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人确立对这些报表的信赖程度,企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对这些会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应当审查形成会计报表各项目数据的所有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并关注企业合并、分立或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复核各项审计结论,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其相应的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以下特殊目的业务进行审计: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简要会计报表等。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记账,代为编制会计报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提供建议、税务代理以及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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