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法的手段跨越国境,通过人或物的流动或不流动,来达到减少或免除纳税的目的。
国际避税的产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缴纳税款,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流动资金。避税正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另一方面,各国(地区)税收制度的差异是实现国际避税的利用条件。比如,香港行使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列支敦士登、安道尔等地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地经济,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正是由于国家或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标准、征税对象和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等方面的差异,跨国纳税人才有实施避税的可能。
(一)国际避税的成因
1.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税收管辖权事实上是一种制度,每个国家都有权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对本国最有利的方式。税收管辖权以属地和属人原则来划分,分为地域税收管辖权、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各国间税收管辖权的差别,既造成国际双重征税的出现,也使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假设A国施行地域管辖权,B国施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某纳税人是A国居民,可是他的收入全部来自B国,那么他在两国都可以有效避税。
2.税率的差异
各国的所得税制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制定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在:一是税率高低的差异,二是税率结构的差异。现代税率有三种形式,其中使用较多的有两种,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各国对所得征税可能采取不同的税率形式,即使采取同样的税率形式,税率、具体形式和适用范围也可能存在诸多差异。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
3.税基的差异
税基是某一税种的课税依据。它具体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指某税种的经济基础。例如,在所得税中,税基即为应税所得;在房产税中,税基为房产等。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选择税基。只有税基宽,税源才会丰富。二是指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税基若是实物量,则税率大都为定额税率;税基若是价值量,税率大都为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基是第二种。通常情况下,税收优惠越少意味着税基越多越宽;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基越大,税额也就越多。在确定应纳税额时,各国确定的税基的范围可能差异很大,什么项目的所得应列入应税所得的范围,什么样的所得又是扣除项目,就连扣除数的规定也不一定相同。正因为各个国家间的税基差异如此之大,纳税人才得以“钻空子”。
(二)国际避税的特征
1.国际避税手段合法
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合法流动进行。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前提下,依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行为选择的一种权利。
2.国际避税目的正当
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是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最终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3.是跨国纳税人的主观意识(www.daowen.com)
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国际避税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
(三)国际避税的方法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虽然是各种各样的,但跨国纳税人采取的传统避税方法基本相同,主要有国际避税地避税、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和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1.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是指征税税率明显低于国际标准,或者向非居民提供税收优惠的地方。它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例如岛屿、港口、沿河沿海地区,甚至是交通发达的城市等。国际避税地的避税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虚设避税地经营机构、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
(1)虚设避税地经营机构。某些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而事实上,这些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很少甚至根本从未在避税地内进行。纳税人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供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服务等,虚设为设在避税地公司的转手交易,以此将全部或部分收入滞留在避税地,成功避免在本国应征收的高税率。此外,纳税人常常将虚设避税地经营机构与转让定价结合起来使用,以达到最佳避税效果。
(2)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有些国家对财产转让,例如公司股票和不动产的转让等施以重税。面对沉重的税负,跨国纳税人就常常在避税地虚设信托财产。信托的存在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但避税地允许建立的信托往往是无法规约束的,也就是说信托可以无期限地存在下去。于是纳税人就利用这一点,将高税率国财产转移到避税地。另外,在避税地建立信托,纳税人可以隐匿其财产,便于投资和进行风险经营活动。
2.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是指跨国企业间通过内部交易,人为扩大在低税区的收入,从而将收入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事实上,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即跨国企业内部集团隶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却设在两个不同国家的两个机构或两家关联企业,进行内部交易时的作价问题。由于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在经济利益和经营管理上有紧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之间的转让定价通常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而是由公司根据集团整体的利益加以确定的。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国际避税中的重要性。企业通过人为操纵转让定价,使之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交易价格,来达到转移内部利润的目的。例如,跨国母公司以低价向其海外子公司销售产品零部件,反过来,子公司再向母公司高价出售产成品。这样一来,子公司就会获得较高的利润。
3.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将股份形式资金转为贷款形式,以此来故意加大成本核算,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理论基础是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股息不计入成本而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规定。因此,跨国公司通过对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高利率贷款并融资,来实施资本弱化。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重大变化,而这些使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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