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从而制定出有效的防范与应对措施,减少他国跨国企业运用转移价格给东道国造成损失。另外也可学习和运用转移价格,提高本国对外的跨国公司在其他东道国的利润。
1.构建国际范围内的转移价格形成机制
现在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实行转移价格税制,其中最具规范性的当推美国规则。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Basic Arms Length Standard,简称BALS)被各国广泛接受。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美国税务局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以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美国税法规定: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局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
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即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Comparable Uncontrollable Pricing Method)、转售定价法(Resale Pricing Method)、成本加成定价法(Cost Plus Method)。事实上,确定转移价格困难重重。显而易见的是,许多转移对象不存在或缺乏可比产品或可比交易,如垄断性很强的无形资产,就很难确定转移价格的合理标准。
近年来,美国对转移定价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修订,增加了更加科学有效的约束机制。
2.参考国际惯例,完善东道国法制建设
各个跨国公司东道国应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法律法规,如《转移价格税制实施细则》,可包括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调整方法和原则、可比数据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机关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调整、处罚规定、时间限制和预约定价等。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单独制定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反避税法规,内容可包括避税行为的认定、适用范围、进行避税活动可能采取的方法及手段、纳税人有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和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以及对违规的处罚规则等。
3.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治理效率
东道国在转让价格的实践方面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甚大。我国从1980年开始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也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但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转移价格问题不够重视。治理转移价格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转移价格治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一支懂法律、财务、贸易、行业知识和具备外语基础的稳定人才队伍。
(1)加强信息化建设。治理转移价格,信息必不可少。要高度重视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部、商检局及统计局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价格和利润信息资料的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和利润信息库,充分发挥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
(2)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一国转移价格调整往往会导致另一国税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使跨国公司遭受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正常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加强税收情报收集与交流。除了转移价格调整的合作之外,还应进行利润与税收等有关情报的互换,如跨国公司背景资料、各种商品的价格资料的互换等。
(3)继续改善宏观经济环境。治理转移价格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削弱转移利润的动机。在国际经济持续下滑的背景中,我国政治稳定开明,经济一枝独秀,外资大量涌入,人民币汇率稳定,外汇汇率风险相对较低,吸引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大大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转移价格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治理,竞争环境将日趋公平。
(4)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是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的差异,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业间公平竞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行的办法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与发达国家的税率也大致相当。这符合减税的国际潮流,既可以保证财政收入不下降,又可以减少国际税收摩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ww.daowen.com)
随着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不断规范,会有更多的新问题暴露出来,为了保证东道国社会经济能够健康、稳定、持久、快速地发展,须不断完善税收法制。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避税的主要形式,制定有关转移价格的管理办法并有效地予以实施,是涉外税收管理中反避税的重点。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化解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和东道国经济收入的矛盾,将成为一个永恒的课题。
★延伸阅读
跨国公司利润中心模式对内部贸易转移定价的影响
利润中心是指拥有产品或劳务的生产经营决策权,既对成本负责又对收入和利润负责的责任中心。它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收入和生产经营决策权,其独立性和获利性的特征使其拥有更加合理灵活的决策流程、更加快速及敏感的反应机制。
规模经济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了跨国公司,进而通过纵向一体化避开了国外市场的不完善性,进而出现了公司内部贸易,但问题是:作为公司内部贸易的基石,利润中心模式的独立性和获利性却导致跨国公司内部一个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ABB公司作为全球电力和自动化技术领域的领导厂商,也不可避免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ABB投资了线性菲涅尔太阳能发电技术领先供应商Novatec Solar公司,还投资了美国Green Volts公司,后者主要提供包括专利光学技术和追踪技术在内的交钥匙光伏系统。这两项投资巩固了ABB在太阳能发电领域的实力。凭借强大的业务能力,ABB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的短短9个月内,仅在意大利就成功交付了14座交钥匙光伏电站解决方案,其中有12座提前竣工,一座24兆瓦太阳能电站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就建成并投产。然而,ABB在中国的太阳能市场的应用,却因ABB集团位于西班牙的太阳能能力中心和ABB中国子公司在供货部件价格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即采购权、定价权在谈判中始终由占技术优势的西班牙太阳能能力中心掌握,本可以低价从公司外采购的部件必须改为公司内部采购,且公司内部采购部分也必须以高于成本若干倍的价格直接从西班牙方采购,最终导致ABB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首个发电项目失之交臂,影响了世界最先进的太阳能光伏技术在中国市场上的应用,进而影响了集团的整体利益。
(资料来源:越默雅.跨国公司利润中心模式对内部贸易转移定价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2(7):155-156.)
1.跨国公司开展内部贸易的动机是什么?
2.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
3.试分析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经济效应。
4.简述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制定原则。
5.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制定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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