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东道国法律环境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东道国法律环境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环境主要是指东道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法律对待的公平性、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有时也涉及东道国对双边和多边国际法律的承认、承诺的执行。当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东道国法律法规会通过任何一级政府影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最后,跨国公司收购和兼并在许多国家受到有关法律的严格限制。例如,东道国政府不允许企业自由地获取外汇,就会限制或阻止本国企业购买外国公司的设备和产品。

东道国法律环境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法律环境主要是指东道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法律对待的公平性、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有时也涉及东道国对双边和多边国际法律的承认、承诺的执行。从本质上讲,一国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和法规,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当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东道国法律法规会通过任何一级政府影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跨国公司必须熟悉和遵守东道国法律。

(一)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政府制定的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企业和个人垄断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有关法律,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企业的跨国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反垄断法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在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内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限制,往往要走跨国经营之路。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机构也很自然地把这类跨国经营的大公司列为主要监控对象。其次,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有很大的差别,给跨国公司的管理人员增加了难度。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不同行业中企业不能够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而欧洲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则允许企业占有大量市场份额,但在其他方面加以限制。最后,跨国公司收购和兼并在许多国家受到有关法律的严格限制。

(二)商品进出口规定

各国政府针对商品进出口贸易制定了多种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如关税制度、通关程序、配额制度、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特殊的国别政策等。这些规章制度直接影响每一个跨国公司进出口的商品数量和结构等。此外,各国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如商品技术标准、健康与卫生标准、包装与包装材料的规定等。如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食品包装上必须用英、法两种文字标明商品品名、重量、所含成分、进口商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等;美国、英国日本规定,进口花生的黄曲霉素含量不能超过本国制定的标准;德国规定,不允许用稻草作为商品包装材料。这些具体规定可谓多如牛毛,不胜枚举。所有这些有关进出口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会影响跨国公司涉外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对外汇交易实行的限制。许多外汇短缺的国家政府对外汇的兑换、分配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影响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例如,东道国政府不允许企业自由地获取外汇,就会限制或阻止本国企业购买外国公司的设备和产品。又如,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如不能将当地货币转换为外汇,就无法将其实现的利润返回给母公司。在跨国生产经营实践中,外汇管制会给跨国投资经营造成许多不便。

(四)税收法律

各国税收法律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种类、税收水平、税收内容的复杂性、税收执法严厉程度等方面。例如,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种类多,内容复杂,税率高,执法严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小国则情况相反。跨国公司在某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其子公司和附属机构又分散在其他国家,就会牵涉到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并由此而产生一系列国际税收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一国政府单方面通过国内立法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如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调,以及防止纳税人的国际逃税等问题,都需要国家之间的合作才能解决。(www.daowen.com)

(五)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在发达国家比较严厉,限制较多,处罚也重,跨国公司在产品的设计、性能、包装、使用说明等方面都需注意,以免触犯法律。例如,美国的防污染法要求汽车必须有防污染装置,并达到规定的排污控制标准才能进口。欧盟各国按汽车发动机的规格来征税,所以,向欧盟出口汽车时必须考虑这个问题。环境保护成为跨国公司市场准入的一个门槛。

(六)投资体制

企业投资活动受制于投资体制和相关法律是显而易见的。一国的投资体制是支配投资领域经济行为模式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系列投资法律、行为规范和习惯,它明确了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投资的基本条件、环保标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与结构,界定了投资活动中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抑制了投资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投资人的一切投资活动和投资行为必须按照投资体制规定的规则进行,那种不符合投资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活动,是不能进入东道国市场的。

美国设有专门的外国投资委员会,管理外企并购美国企业,凡是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外国投资都要受到特别的管制。美国1988年的《爱克逊-佛罗里欧修正案》规定:如有“确切证据”认为外国人对美国企业进行合并、收购和接管所形成的控制有损于美国安全,总统无须经过法院审判,即有权直接禁止该交易,并授权专门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具体实施。美国在能源、自然资源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方面,对外资的准入都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

德国政府审查和限制外资的权力比美国还要大得多,而且德国与其他欧洲国家对非欧共同体国家的投资者,普遍存在明显歧视。德国政府明令限制非欧共体国家的资本介入农业,在银行、金融和保险业也对非欧共体成员的投资者有着特殊的限制,多是要求“对等”待遇。

(资料来源:聂孝红.东道国干预外资并购的国际法律界限[J].国际经济合作,2011(10):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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