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公约与惯例的作用与意义

国际公约与惯例的作用与意义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目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经营管理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华盛顿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国际惯例在法律明确管辖之外或当事人在契约中明确适用时具有约束力。

国际公约与惯例的作用与意义

(一)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国际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国家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目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经营管理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范跨国公司全球投资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由世界银行集团颁布,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缔结的《多边投资协定》。

(2)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通称《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此后,陆续制定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4年4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公约。主要有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海牙《关于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草案》《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等。(www.daowen.com)

(4)维护国际市场秩序及保护公平竞争的公约。为了保护和营造国际经济活动公平竞争,维护国际市场秩序,在很多国际组织及相关条约、世界各国国内法中都有涉及,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完整、独立的国际公约。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5)在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华盛顿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和解释。国际惯例是由国际上一些组织机构、商业团体把国际经济某一方面,如贸易、投资支付、运输、价格等方面的长期习惯做法或典型案例归纳、解释成文或订立规则。国际惯例在法律明确管辖之外或当事人在契约中明确适用时具有约束力。

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惯例包括: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在运输保险方面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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