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东盟港口城市贸易交流合作优化方案

中国-东盟港口城市贸易交流合作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中国—东盟港口城市贸易合作现存的问题,中国和东盟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改善现状,以促进中国—东盟的“一带一路”经贸合作。要通过中国—东盟央行行长对话机制、中国—东盟银联体等渠道,在双方之间建立制度性金融联系。考虑到中国与东盟金融监管合作中存在的短板,双方要进一步深化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中国—东盟FTA,不仅是双方第一个对外商签的FTA,还是东亚“10+1”合作模式的开创者。

中国-东盟港口城市贸易交流合作优化方案

针对中国—东盟港口城市贸易合作现存的问题,中国和东盟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改善现状,以促进中国—东盟的“一带一路”经贸合作。

(一)增强双方互信,推动战略对接

中国和东盟增强对彼此的理解和信任是推进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前提。一方面,中国政府要加强和东盟国家政府的沟通。双方可本着求同存异的思想,通过领导人互访、政府部门间的定期交流等途径开展交流对话,以达成更多共识。在争议性问题上,双方要坚持通过沟通和谈判妥善处理分歧,力争不让局部矛盾影响经贸合作的大局。另一方面,双方要加强人文交流,在民众层面增进对对方的了解。中国要加强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宣传,要向东盟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主要是经济倡议而不是战略企图,强调“一带一路”倡议并不是中国扩张战略腹地和势力范围的途径,而是加强双方经贸合作的重大机遇,等等,以减轻东盟方对中方的误解。

结合当前情况,中国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同东盟整体及东盟各国发展战略的对接,找到更多的利益交汇点,为具体领域的合作奠定基础。在其他领域,双方也有必要加强合作意识,制定具体合作方案。比如,面对东南亚日益严峻的安全形势,中国可寻求同东盟建立反恐长效合作专门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恐怖主义等日益猖獗的安全威胁,维护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为未来的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优化双方贸易结构,防范投资风险

要想优化中国—东盟间的贸易结构,双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继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培养新的比较优势;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使双方贸易更多地从相互竞争转为合作,突破当前发展的瓶颈;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加强双方企业之间的交流,推销各自的优势产品,借此扩大进出口等。

此外,在东盟各国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中方应在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以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在开拓东盟市场的同时,中国企业也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具体包括严格遵守东道国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东南亚当地的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环境等。

(三)构建多元融资渠道,协调统一标准制度

中国和东盟目前可通过以下三种融资渠道来缓解基建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压力: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投行等专项基金;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稳步加大融资合作安排;尊重市场化原则,通过BOT、PPP等投资和建营相结合的模式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

此外,技术的革新是解决标准差异的一种方法。例如,针对中国和东盟面临的铁路轨距标准差异,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一项名为“变轨距转向架”技术的研究就能发挥作用,它可以用来调整车轮以适应各国不同的铁路轨距,该技术若能在东盟推广,相信会对中国和东盟之间的铁路运输便利化有较大帮助。同时,中国和东盟应当协调和统一各类规章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信息互认、监管互认合作,签订技术标准及证书的互认协议和跨境运输协定;加强技术标准、运行规则的对接和共建,为互联互通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等。(www.daowen.com)

(四)建立制度性联系,深化金融监管合作

针对中国与东盟金融合作中存在的国别不平衡现象,中国要争取与之前合作较少的东盟国家开展金融合作,例如,商签本币结算协议,考虑为有需要的国家建立人民币清算行。政策的支持可以为金融合作创造便利的条件。要通过中国—东盟央行行长对话机制、中国—东盟银联体等渠道,在双方之间建立制度性金融联系。

考虑到中国与东盟金融监管合作中存在的短板,双方要进一步深化区域金融监管合作。具体包括:各监管当局要加强沟通协调,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加强在重大问题上的政策协调和监管一致性,建立管控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的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危机应急处置的多边制度安排等。

(五)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

2014年4月,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对启动升级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重点讨论;8月,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升级谈判要素文件;9月,展开第一轮谈判。2015年又进行三轮谈判。7个工作组会议就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展开全面磋商,并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具体领域深入交换意见,最终就丰富、完善和补充既有协议达成一致,如期于2015年11月签署升级相关议定书—— 《中国与东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2016年7月,升级相关议定书正式生效。其落地实施速度之快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国—东盟FTA,不仅是双方第一个对外商签的FTA,还是东亚“10+1”合作模式的开创者。无论对中国而言还是对东盟来讲,通过升级中国—东盟FTA更为充分地发挥其本应具有的促进作用和示范效应,都是自身尽可能抢占先机、积极主动谋求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巩固东亚区域一体化既有话语权的最佳选择。随着中国—东盟FTA的建设和各自对外开放进程的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双方的贸易开放能力同框架协议商签之时已不可同日而语。东盟经济共同体于2015年12月31日宣布建成,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逐步拓展,相关改革日益深化,双方均已具备进一步拆除非关税壁垒、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本条件和相应能力。由相对简单的量的扩张到更为复杂的质的提升,中国—东盟FTA升级成为双方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必然选择。

(六)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国—东盟双边贸易

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为合作重点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之所以能够为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深化与拓展注入新动力,一方面在于其可以使双方的经贸联系更为密切,互联互通的基础性作用得以更好地发挥;另一方面则因为其能够使双方的市场机遇更为广阔,各自内部及整体市场得以更好整合,从而相对有效地突破经贸合作瓶颈,促进贸易结构的进一步升级、贸易效应的进一步释放,全面提升双边贸易的水平和层次。

东南亚国家对待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态度和参与程度都有差异。东盟的5个“10+1”FTA伙伴,无论日本还是韩国,抑或澳大利亚、印度,都在推进与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合作之时采取了双边、多边双管齐下的策略;截至2009年底,日本与东盟老6国和越南的EPA已全部生效。即使欧盟也在与东盟的FTA谈判中止后,随即展开与其成员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的FTA谈判,力求以双边促进多边。而中国截至2018年仅同新加坡构建了双边FTA。事实上,马来西亚贸工部第二部长2016年11月明确表示,希望探讨与中国签署FTA协定的可能性,并以此努力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推动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大。与东南亚区域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支点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分别构建双边FTA,既可借此细分东盟成员国的利益诉求和关注点,也能使中国在东盟的政策选择空间和灵活性相应扩大,通过更具针对性的多层次互动合作,充分发挥“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示范作用和腹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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