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文化与科技交流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受国际和东盟各国国内因素的影响,双方人文科技交流合作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文化交流不均衡现象较突出
由于东盟各国与中国发展合作关系时的侧重点不同,加之受国家关系、历史因素及领导人因素的影响,中国与东盟文化交流合作中的不均衡现象明显。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国家,如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等4国与中国发展合作关系时注重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处于次要地位;经济基础较好的国家,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在同中国发展经济关系的同时也积极展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与东盟文化交流合作的不均衡现象存在于教育、旅游和文化活动等多方面。中国在东盟国家设置孔子学院和孔子学堂,泰国开设的孔子学院和孔子学堂共有27个;印度尼西亚共设置有8个;文莱尚未设立孔子学院和孔子学堂。
(二)合作交流层次待提升
人文交流合作的高层次目标是提升国家软实力,服务于国家外交大格局,这需要一套完整的文化对外交流合作体系。我国对东盟的文化交流合作更多地是针对普通民众,没有上升到取得文化交流合作影响力的层面。另外,我国并未制定完整的文化对外交流合作体系,也没有以提升文化交流合作政治影响力为目标的专门规划和行动方案。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文化交流合作层次仍较低,主要停留在面向东盟大众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及人员的往来,没有上升到文化外交的层面。从纵向来看,双方的交流深度还需继续推进。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及东盟各国的文化需求仍不够大,文化环境未完全形成,文化市场也不够成熟,文化消费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另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文化生产力还比较弱,文化资源尚未完全开发,文化产品的生产还不够充分,文化服务的提供还不到位。中国—东盟文化交流与合作尚需要更多的文化交流机制与平台。(www.daowen.com)
(三)合作交流机制亟待完善
虽然中国与东盟各国对外文化交流中都制定了本国的一些交流制度与政策,但各国都只是根据本国的特别需要而单方面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民族文化和价值观念不尽相同,甚至有可能存在冲突。因此各国单方面制定的文化交流制度或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遇到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影响到文化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进一步的深入与开拓。这就是所谓的“制度性障碍”,它有待我们从更为宏观和全局的角度,重新制定更为确切、系统、规范的中国—东盟文化制度与政策。
(四)文化认同感有待进一步增强
新加坡、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华人数量较多的东盟国家仍保留着诸多儒家文化传统。汉语和汉字在东盟的广泛使用,持续推动汉文化在东南亚的有效传播和推广。佛教在缅甸、老挝、泰国、越南、柬埔寨等国的盛行成为连接中国和东盟的另一个文化纽带。共同开展佛学研究也成为双交流合作的领域之一。另外,相同文化孕育“同根性”民俗和节日习俗。这些文化的同源性和一脉相承的文化延续不断加固双方教育、文化等的合作基础。
中国和东盟之间相似文化基因并存是多文化的共同作用,除儒家文化外,阿拉伯文化、西方文化都曾对东盟国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大多数东盟国家曾受殖民统治,宗主国的政治经济尤其是文化烙印未完全消除。佛教在东盟盛行,但其宗教也体现出多元的特点,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是传统的伊斯兰教国家,菲律宾民众信仰天主教居多,宗教信仰差异较大,且相互影响。另外,东盟部分国家对我国和平发展的误解也映射出其对中国文化特别是儒家和谐文化缺乏全面认识。文化差异性的存在或多或少会给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文化交流带来一些影响。因为人们都会比较维护本国文化,而不能很好地理解、接受和认同异质文化,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文化认同感,实现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文化融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