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合并范围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合并范围规定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通过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合并范围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而不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在具体应用控制来确定企业合并范围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8.2.2.1 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不包括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下同)行使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时,母公司就拥有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该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特别是董事会,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在母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下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事实上的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母公司与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一体化。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以下3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如图8-1所示,P公司直接拥有S公司8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公司就成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则必须将S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指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如图8-2所示,P公司拥有Sl公司80%的表决权,而Sl公司又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P公司作为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Sl公司,间接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从而S3公司也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3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这里必须注意的是,P公司间接拥有S3公司的表决权形成控制是以Sl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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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企业集团示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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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企业集团示例二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指母公司以直接方式拥有某一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同时又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子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一部分的表决权,两者合计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如图8-2所示,P公司拥有S2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S4公司30%的表决权;S2公司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2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通过子公司S2公司间接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30%的表决权合计,P公司共拥有S4公司90%的表决权,从而S4公司属于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4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如图8-1所示,尽管P公司拥有S公司80%的表决权,但是如果S公司被政府或有关部门接管,在这种情况下,对S公司的控制权已经转移至政府或有关部门,P公司已经对S公司没有了控制权,S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也不是S公司的母公司,P公司不应当将S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8.2.2.2 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下表决权

在母公司没有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时,这些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这一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控制权,使该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为此必须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就等于能控制整个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也就使得该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通过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控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从而主导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母公司的控制下进行,使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也应当将其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实际工作中,在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形成控制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不能仅仅根据投资比例而定,而应当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即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上述4个条件之一,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例如,尽管P公司有权任免S5公司由11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6名董事,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S5公司所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董事会表决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此同时,还必须经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同意,在这种情况下,S5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要得到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的同意,实质上P公司无法单方面主导S5公司的董事会,也就无法单方面控制S5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P公司不符合合并报表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标准,P公司不能控制S5公司,S5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也不是S5公司的母公司,因此不应当将S5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8.2.2.3 潜在表决权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1)潜在表决权是指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不包括在将来某一日期或将来发生某一事项才能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才能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也不包括诸如行权价格的设定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转换为实际表决权的其他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

(2)应当考虑影响潜在表决权的所有事项和情况,包括潜在表决权的执行条款、需要单独考虑或综合考虑的其他合约安排等。但是,本企业和其他企业或个人执行潜在表决权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对潜在表决权的影响除外。(www.daowen.com)

(3)不仅要考虑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还要同时考虑其他企业或个人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

(4)不仅要考虑可能会提高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还要考虑可能会降低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

(5)潜在表决权仅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当期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比例。

8.2.2.4 特殊目的主体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这是从经营活动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设立特殊目的主体的原因如下:

1)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主要是为了向母公司提供长期资本,或者向母公司融资以支持母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或核心经营活动。

2)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主要是为了向母公司提供与母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或核心经营活动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如果不设立特殊目的主体,这些商品或劳务必须由母公司自己提供。

但是,特殊目的主体对母公司的经济依赖,如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形成控制。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这是从决策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

1)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

2)母公司拥有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

3)母公司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拥有否决权。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这是从经济利益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

1)以净现金流量、收益、净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式,获取由特殊目的主体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

2)从特殊目的主体的预期剩余权益分配中或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这是从风险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

1)资本提供者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净资产不享有重大利益。

2)资本提供者不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

3)资本提供者在实质上没有承受特殊目的主体净资产或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

4)资本提供者获取的对价基本上类似于贷款人通过贷款或权益获取的回报。例如,母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向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大部分资本的其他投资者保证一定的回报率信用保护。这种保证使母公司保留了特殊目的主体剩余权益风险或所有权风险,而其他投资者实质上只是贷款人,因为其他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是有限制的。

8.2.2.5 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若被投资单位是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则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仍然由母公司决定,母公司也能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并不妨碍本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己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己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在清算期间,被投资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继续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己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管理己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本公司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联营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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