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概述

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概述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实际上是指认识合并财务报表的观点或看问题的角度,即如何看待由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及其内部联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并主体所有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仅是为了满足母公司的信息需求。具体地说,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资源。此外,在完全合并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需要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人为分割,这克服了比例合并法的弊端。

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概述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所谓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实际上是指认识合并财务报表的观点或看问题的角度,即如何看待由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合并主体或称报告主体)及其内部联系。

合并财务报表的目标理论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为谁服务,二是合并财务报表是主要为解释受托经济责任还是为决策者提供有用信息,或者兼而有之。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现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主体理论、所有者理论和母公司理论。

8.1.2.1 主体理论

1.主体观的理论渊源

主体观源自企业主体理论。企业主体理论的基本立论是:会计主体是与其终极所有者相互分离、独立存在的个体。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主体理论强调的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指法人有独立于其最终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所有者投入资本后,与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产权已经过户至法人主体,任何所有者都不能对法人主体的财产提出要求权,而法人主体对财产的占用、使用、处置和分享收益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是受到其所有者意志的支配的。

企业主体理论认为:一个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以及形成这些报表要素的交易、事项或情况都独立于终极所有者,它们是会计主体所固有的,故不应将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的法律和经济行为混为一谈。

根据企业主体理论,资产是会计主体自身收取一定商品、劳务或其他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负债是会计主体自身的偿付义务,而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所有者权益是会计主体对其终极所有者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人与所有者都是会计主体的资源提供者或利益当事人,只不过债权人的利益索偿权优先于所有者。同样,收入代表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费用代表会计主体为了获得收入而付出的代价,净收益则代表会计主体的经营净成果。对于所有者来说,会计主体的净收益并不会自动归于所有者,只有当会计主体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净收益才成为所有者的财富来源。会计主体向其终极所有者派发现金股利,既减少了会计主体的财富存量,又部分地解除了会计主体对其所有者所承担的义务。

为了体现企业主体理论的上述观点,会计的基本恒等式应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根据这一恒等式,所有者不再是财务会计的唯一中心,而是与债权人居于同等地位。由于将债权人视为同等重要的利益当事人,故企业主体理论十分强调“资本保全”,不允许所有者在会计主体存续期间抽回资本,以免侵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可以说,企业主体理论是现代财务会计中主体假设的理论基础。主体假设将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严格区分,并分别对待,而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必须与其终极所有者截然分开,独立核算;否则,会计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将难以维护。

2.主体观的合并理念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率先引入主体观的是莫里斯·默里兹教授。主体观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根据控制的经济实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意味着母公司有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仅是所拥有的资产)的运用,有权统御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分配决策。由于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母子公司在资产的运用、经营和财务决策上,便成为独立于其终极所有者的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应当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并主体所有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仅是为了满足母公司的信息需求。具体地说,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资源。

根据这一观点,当母公司合并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予以合并。同样地,在合并利润表上,也应当将子公司的全部收入、费用及净收益合并。这种合并方法对外被冠以“完全合并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在组建母子公司联合体的过程中,因收购兼并形成的资产、负债升(贬)值及商誉,应全部予以合并和摊销。

(2)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应全部予以抵销。

(3)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母公司未实际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反映为少数股东权益,并作为合并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项目单独列示。

(4)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应分享的损益,视为合并净收益在不同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应通过合并利润分配表予以反映,而不作为合并净收益的一个减项。

3.对主体观的评述

在主体观下,按完全合并法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的是母公司所控制的资源,而不是母公司所拥有的资源。这种合并方法与控制的经济实质相耦合,承认了企业并购过程中母公司通过产权控制而产生财务杠杆效应的客观事实。此外,在完全合并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需要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人为分割,这克服了比例合并法的弊端。更重要的是,完全合并法因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升(贬)值及商誉进行合并,事实上是采用单一的属性(相当于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计价,这弥补了比例合并法对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双重计价的局限。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关系(重视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财产权)来看,主体观比所有者观更加合理,然而主体观也并非完美无缺。主体观的最大缺陷在于其对商誉的计算原理存在瑕疵。根据主体观的合并理念,商誉的计算原理为:

商誉=子公司的整体价值一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其中,子公司的整体价值=母公司支付的收购价÷母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

由此可见,按照上述原理计算的商誉具有推定性质,缺乏可验证性。在主体观下,子公司的整体价值是通过母公司所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格除以母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来推定的。这种推定实质上假设了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愿意与控股股东支付同样的价格来购买其相应的股权。但实际情况是,只有多数股东(即母公司)才真正愿意按高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子公司的股权,而它所支付的价格包括为了获得控制权及其相关的财务杠杆效应而额外支付的代价。少数股东因并没有掌握控制权,当然不愿意支付与控股股东一样的价格来购买子公司的股权,故少数股东的股权获得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它的原始投资,通常大大低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正因为这一推定过程所隐含的假设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所以按主体观计算出的商誉,其合理性一直为会计学术界所质疑。

其次,主体观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目的的看法也存有争议。主体观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不是为母公司的股东编制的,而是为合并主体的所有利益当事人(包括构成合并主体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编制的。这种观点显然有失偏颇。少数股东只持有子公司小比例的股权,并没有母公司的股权,它既无法控制子公司的资产运用,更无权享受子公司之外的合并主体成员公司的权益,因而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少数股东是毫无意义的。

8.1.2.2 所有者理论

1.所有者观的理论渊源

所有者观也称业主观,它是业主理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具体运用。业主理论的基本立论是: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是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体。从产权理论角度看,业主理论强调的是终极财产权,即所有者对财产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等一切权利,拥有对法人主体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和最终处置权。业主理论认为,会计主体充其量只是其终极所有者财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是所有者的化身,其资产是终极所有者财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负债是终极所有者的负债,而会计主体的资产与负债之差代表终极所有者投放在这一会计主体的净权益。业主理论还认为,会计主体的任何收益实质上是终极所有者财富的增加,会计主体的任何支出都可以看做是终极所有者财富的减少。终极所有者从会计主体获得的现金股利,并没有改变终极所有者的财富存量,而只是改变财富的存储空间,即现金股利的分派导致财富发生位移,使其由会计主体向终极所有者转移。

业主理论所依据的会计基本恒等式为:资产一负债=所有者权益,它突出体现了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有者权益是财务会计的核心目标,因此业主理论又称所有者权益中心论。此外,根据业主理论会计主体没有特别强调资本保全,故应当允许其终极所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抽回资本。

业主理论与现代会计的主体假设是格格不入的,它认为把会计主体的交易、事项或情况与其终极所有者截然分开,是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意义的。换言之,它认为会计主体与其终极所有者的分离是形式上的,两者的统一才是实质。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强调主体假设显然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悖。

2.所有者观的合并理念

所有者观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其所拥有的资源。这里所说的资源是一种净资源的范畴,即正资源(资产)与负资源(负债)之间的差额。合并财务报表只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信息需求,后者的信息需求应当通过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予以满足。

根据这一观点,当母公司合并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应当按母公司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合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样,非全资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净收益也只能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予以合并。所有者观主张采用比例合并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在组建母子公司联合体的过程中因收购兼并而形成的资产、负债升(贬)值及商誉,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合并和摊销。

(2)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销。

(3)合并财务报表上既不会出现“少数股东权益”,也不会存在“少数股东损益”。

3.对所有者观的评述

在所有者观下,按比例合并法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强调的是合并母公司所实际拥有的,而不是母公司所实际控制的资源。这种做法固然稳健,但显然违背了控制的实质。控制一个主体实际上是控制该主体的资产,即按照控制者的意愿和利益运用或指导被控制主体全部资产的运用。由于控制具有排他性(共同控制除外),当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时,它不仅有权直接统御其所实际拥有资产的运用,而且可以统御子公司全部资产的运用。因此,按所有者观采用比例合并法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忽略了企业并购中的财务杠杆作用,即母公司通过控制略高于50%的股权,甚至不需要50%的股权,即可统御子公司100%资产的运用并使母公司从中获益。此外,子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全部资产与负债的组合等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成本费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比例合并法将子公司的报表要素按母公司持股比例人为地分割成两个部分(合并部分和非合并部分),故所形成会计信息的经济意义令人生疑。

正是由于上述局限性,按照所有者观设计的比例合并法在实务工作中的应用受到大多数会计准则制定标准的限制。目前,比例合并法只在欧洲大陆少数国家(如荷兰、法国)运用。但是,当一个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联合控制(即共同控制和共同控制下的合营企业)时,该公司既不存在单一的控股母公司,也没有少数股东;既不存在统一控制,也不存在单一的经济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不强调法定控制和单一经济主体,而只强调拥有关系的所有者观,采用比例合并法对被共同控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不失为权宜之计,但其违反资产不可分割性的弊端仍然无法得到解决。(www.daowen.com)

8.1.2.3 母公司理论

1.母公司观的理论渊源

严格地说,母公司观并没有独立的、逻辑一致的理论基础,它仅是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中。母公司观的理论渊源既有业主理论的成分,也有主体理论的色彩。具体到合并财务报表的运用,母公司观是通过对所有者观和主体观扬长避短,继承了所有者观的合理内核,同时吸收了主体观的合理外延而形成的。

(1)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母公司观继承了所有者观关于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而编制的理论,否定了主体观关于财务报表是为合并主体的所有资源提供者编制的理论。

(2)在报表要素合并方法方面,摒弃了所有者观狭隘的“拥有观”,采纳了主体观主张的视野更加开阔的“控制观”。

(3)在少数股东权益确认方面,则明显体现了对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中和修正,既反对所有者观将少数股东权益完全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保守做法,又反对主体观全额确认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升(贬)值并按股权比例分摊给少数股东的激进做法。

(4)在商誉确认方面,考虑到商誉是不确定性最高的无形资产,完全秉承了所有者观的稳健惯例。

(5)在消除集团公司间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方面,又认同了主体观的做法。

因此,很难说母公司观到底更接近于所有者观,还是倾向于所有者观。从理论上来说,母公司观由于缺乏主见和逻辑严谨性而逊色于主体观和所有者观。但从实务上来看,母公司观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实务方面的可操作性是主体观和所有者观不能相媲美的。

2.母公司观的合并理念

母公司观的基本合并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反映其所控制的资源。

(2)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为合并主体提供了不可分割的经济资源,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净资产及净利润的相应权益,应该明确体现。

(3)子公司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母公司对这些净资产的购买价格是两个独立的因素,后者包括母公司为了获得控股权而额外支付的溢价。子公司的账面价值是不可分割的,应100%予以合并,而母公司购买价格超过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只与母公司的投资活动有关,因而应当按母公司持股比例予以合并。

鉴于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的净资产及相关资产和负债宜采用双重计价基础一一成本(账面价值)与市价(公允价值)。

由于母公司综合运用了完全合并法和比例合并法对报表要素进行合并,按照这种观念合并拥有的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应100%予以合并。

(2)资产、负债的升(贬)值以及商誉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和合并。

(3)集团内公司间交易及顺流(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销货)交易所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应100%予以抵销,但逆流(指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销货)交易所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则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予以抵销。

(4)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少数股东权益既不作为负债,也不作为所有者权益,而是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在合并利润表上,少数股东应将享有损益作为合并收益的一个扣减项目。

3.对母公司观的评述

母公司观可以看做是所有者观和主体观的折中和修正,它继承了所有者观和主体观各自的优点,克服了这两种极端的合并观念固有的局限性,因而在实务中广为采用。折中和修正也使母公司观丧失独立的、自成体系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母公司观因要求采用双重计价基础(成本与市价)而遭受学术界的批评。此外,母公司观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负债与少数股东权益之间的做法被认为是一种回避矛盾的做法,使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负债或所有者权益)产生困惑。这种列示方法平添了新的报表要素,动摇了“资产=负债+股东权益”这一基本会计恒等式,导致新的恒等式“合并资产=合并负债+少数股东权益+合并股东权益”的出现。尽管这一恒等式并不难理解,但在计算负债比率、净资产比率、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报酬率等财务指标时,对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认定问题仍然无法回避。

8.1.2.4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定位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了《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与实务的发展。然而从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上看,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定位并不十分清晰,它既不是所有者观,也不是主体观,更不是纯粹的母公司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目的的表述方面,暂行规定采纳的是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主张合并财务报表是为母公司的股东编制的。

(2)从报表要素的合并方法上看,暂行规定综合体现了主体观和所有者观的合并,对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要求采用完全比例合并法,而对于共同控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则要求采用比例合并法。

(3)在计价基础方面,暂行规定认同了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即采用双重计价基础,在计算合并价格差(其中包括股权购买价)中所蕴涵的商誉以及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时,对母公司所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只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推算并确认公允价值,对于少数股东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仍维持历史成本基础。

(4)在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认定方面,暂行规定采纳了母公司观回避矛盾的做法,即将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在负债与股东权益之间。

(5)在抵销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未实现损益方面,暂行规定则完全秉承了主体观的做法,不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或平流(即指集团内部的一个子公司对另一个子公司的销货)交易,均100%予以抵销。

(6)在收益确定方面,暂行规定强调反映母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净收益,将少数股东损益视为一项费用,作为合并净利润的一个扣减项目,这与母公司观的合并理念如出一辙。

暂行规定具有十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但其理论定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采用以主体理论为基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反映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其特点如下:

(1)主体理论目前已经成为合并财务报表的主流理论。

(2)主体理论考虑了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知情权

(3)对少数股权的处理符合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

(4)主体理论100%抵销,有助于抑制企业利用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操作利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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