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等连锁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量非常大,所以商品供应商们为了达到成为连锁企业商品供应者的目的,往往给予连锁企业一定的返利优惠,以便成功推销商品,增加竞争力。供应商给予连锁企业的返利一般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都是供应商承诺连锁企业当期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时,给予连锁企业的优惠返利。这种与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大多数的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相当于进货成本的减少,所以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但具体核算时,两者是有区别的。
(一)现金返利的账务处理
【例4-6】根据某生产企业和某超市签订的长期购销协议,当超市某月销售某产品超过(含)80万元(不含税)时,给予不含税销售额1%的现金返利,当超过(含)100万元(不含税)时,给予不含税销售额2%的现金返利。2019年11月底,该生产企业按协议返还2万元现金给超市。假定某超市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按平销返利行为税费的有关规定,返还的2万元视同含税购入的商品,冲减当月购入商品,所以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库存商品,相当于进货成本的减少,但由于大多数的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所以不直接冲减“库存商品”账户,而是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某超市收到返还的2万元现金时,计算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1+13%)×13%=2300.88(元)
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20000-2300.88=17699.12(元)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699.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00.88
通过分析,现金返利一方面因为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而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减少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实物返利的账务处理
【例4-7】假如某生产企业和某超市签订长期购销协议,当超市某月销售某产品超过(含)80万元(不含税)时,给予不含税销售额1%的该产品作为实物返利,当超过(含)100万元(不含税)时,给予不含税销售额2%的该产品作为实物返利。2019年11月底,生产企业按协议给予超市2万元的产品作为实物返还。假定某超市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由于该平销返利行为是实物返还,所以根据超市收到实物时,是否同时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票,有两种会计处理情况。
(1)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计算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1+13%)×13%=2300.88(元)
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20000-2300.88=17699.12(元)
借:库存商品17699.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00.88
贷:主营业务成本17699.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00.88
(2)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计算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699.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00.88
可见,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按货物的公允价值冲减成本,缴纳同样数量的所得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抵税作用,不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缴纳增值税。
(三)进场费等的账务处理
作为公开的商业秘密和合作条件,进场费是指大型连锁超市等销售商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优势,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主动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收取的商品销售返利、返点、广告宣传费、促销费、管理费、展台制作费、店庆费、节日促销费及其他大型促销费用等。这些费用与商品销售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所以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应视同代理销售收取服务费,一般计入连锁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对应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例4-8】承接【例4-6】,假如某生产企业11月份支付给某超市1500元的展台制作费、1000元的店庆费、2500元的节日促销费、2000元的管理费和5000元的广告费。假定以上费用均适用于6%的增值税率。
某超市计算的增值税=12000×6%=720(元)
借:银行存款1272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20
有时,总部并未直接收到支票或现金,而是按双方约定从应支付给供货商的应付账款中扣除,此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1272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720
(四)返利的财税问题
连锁企业经常会涉及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的情况,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在财税方面加以详细说明。
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经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平销行为会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在此,将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1)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www.daowen.co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应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例4-9】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11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26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3万元。
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如下。
2011年11月末依据取得的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作如下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0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的“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供应商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如下。
2011年11月31日,经计算应返利11.3万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2)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应地,供应商的实物返利也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是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而在如何开具发票的处理上,也会直接体现为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例4-10】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19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3万元。
商场对实物返利的财税处理如下。
2019年11月31日,经计算返利11.3万元,取得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票1”),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下简称“票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票2)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0(票1)
票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作抵扣进项税额申报。
供应商对实物返利的财税处理如下。
【例4-11】2019年11月31日,经计算应返利11.3万元,开具返利折让引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上述票1),同时开具返利实物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蓝字发票(对应上述票2),作如下财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票1)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票2)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及相应成本10万元。
综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无论是从购货单位还是从供货厂家取得的返利,不论是取得现金返还是实物返利,均应申报纳税。但在具体税务处理上方法有所不同。商业企业从购货单位取得的返利属于价外费用,应并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从供货方取得的返利,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除工资、电话费、租金),要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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