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的禀赋及所拥有的资源不同,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特征,因而要求住房保障体系的供给必须成为一个国家常态性制度。住房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由微观到宏观,一般包含保障产品供给的可持续性、制度可持续性以及政策法规的可持续性。
1.保障产品供给的可持续性
保障产品既包含公共住房产品,也包含用于租赁或购买住房的资金产品。因而保障产品的可持续性主要是指保障房源和保障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
目前我国公共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方式进行筹集,供给主体单一使得保障产品可持续性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及其与商品住房土地之间的竞争性,以及产权性住房保障所具有的一次性保障特征使得这一筹集方式面临多重制约,其不可持续性显而易见。而住房保障资金,尽管具有一些相对稳定渠道,但可获得资金是杯水车薪,且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障资金也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持续性。
2.制度的可持续性
现有住房保障体系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持续性特征。(www.daowen.com)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仅存在制度外部环境不完善而难以有效甄别目标资格人群,更为重要的是该项制度还存在内生的不公平性问题,如以产权方式对动态性目标群体实现终生保障所产生的机会公平性问题,以及其与廉租住房制度之间存在补贴倒挂的垂直公平问题,成为专家学者诟病的核心。尽管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促进社会稳定的功效,但制度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与政府利益的冲突,从长远来看,注定了这一制度具有典型的不可持续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样由于制度内生的不公平性以及制度金融目标和保障定位不清晰及其内在冲突性,从长远来看,也注定了这一制度的不可持续性。
3.政策法规的可持续性
发达国家如英国,1909年就已通过了《住房与城镇规划法》,1946年的《新城镇法》,1980年、2004年等多年份的《住房法》,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等等均对住房保障的目标和实施方式在法律上给予了明文界定。美国国会也先后通过了《住宅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然而,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推行和体系的构建,基本上是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通则、部委政令及地方政府通则和部门政令。如此施政路径,实践中极易导致行政效力的层层衰减,执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纵观国际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立法现状,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缺乏高层次法律住房保障法,在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空缺,在法律方面具有典型的不可持续性特征,这些也正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历程较长,住房保障实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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