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借鉴国外住房问题解决路径,对我国住房问题的探讨

借鉴国外住房问题解决路径,对我国住房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我国更为复杂的住房问题,尽管中英两国存在经济、制度、文化等背景的强约束,但英国两百多年求解历程的成败得失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及其运作平台,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因此,需要重视我国公共住房建设规模的适度性。英国政府拥有土地规划许可权,对用于公共事业土地具有优先征用权,政府利用这一特权可与开发商协商可支付住房的供给。

借鉴国外住房问题解决路径,对我国住房问题的探讨

面对我国更为复杂的住房问题,尽管中英两国存在经济、制度、文化等背景的强约束,但英国两百多年求解历程的成败得失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及其运作平台,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1.促进多样化、层次化的可支付住房建设。由于我国住房改善型需求与生存性需求差异巨大,供需之间存在很大缺口,因而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不仅仅是现有住房资源的社会分配调节,尤其是城市化进程快的城市,更应强化社会住房资源的形成,在化解住房可支付性短缺的同时,解决住房资源短缺问题。借鉴英国住房问题的求解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社会住房资源的形成:

第一,政府应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但需把握适度与分散的原则。廉租住房主要通过实物配租方式提供给极低收入人群,公共租赁房则租赁给潜在自给自足家庭,经济适用房则可通过租售结合的方式提供给低收入群体中潜在经济状况良好的家庭。住房是具有70年使用期限的耐用消费品,然而70年时间历程中,家庭形态和规模可能高度多样化,未来家庭对住房本身及其功能多样化的需求也会发生改变。英国二战后大规模修建公共住房不仅质量难以保证,也并没有适应下几代人的需要,且不利于社区的形成和凝聚,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因此,需要重视我国公共住房建设规模的适度性。同时,也应强调公共住房建设的社会融合,英、法等国已出现的居住空间分异与社会隔离,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建设中密切关注,英国政府社会住房分散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二,促进以民间组织为主体,政府大力支持的公共住房协会的形成,探索社会住房的有效建设方式。英国住房供应体系中最具特色的是住房协会(Housing Association)[3],其是一种长期受英国政府委托和支持的,由志愿者和领取薪金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民间合作经营团体,目前已成为英国民众之间,政府与民间密切合作解决贫困者和特殊困难者住房问题的有效建房模式[304]。从人均GDP、恩格尔系数来看,我国已处于小康生活水平阶段,具备提高居民居住条件的基本条件,而低收入人群占较大比重,则要求住房的提供渠道不能单一化,夹心层、失地农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贫民和农村特困户都需多样化的住房,我国社会主义属性也决定了必须为此类人群提供合宜的体面住房。因此,促进公共住房协会的形成,有利于减轻政府提供公共住房的财政负担,满足居民住房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消除政府公共住房对居住人群的“污名”作用。

第三,利用土地所有权垄断强化城市规划调控的作用,与私人部门协商提供一定比例的可支付住房。英国政府拥有土地规划许可权,对用于公共事业土地具有优先征用权,政府利用这一特权可与开发商协商可支付住房的供给。我国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以无偿划拨土地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同时,可以依据我国国情在部分城市试点,强化土地规划在住房市场调控的地位,利用土地规划方式、土地部分权益无偿转让方式,与开发商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以及房屋销售或租赁价格等方面进行协商,为中偏低收入居民提供可支付住房;其运作可尝试与2007年正式实施的限价房政策结合,变革限价地块拍卖方式,以土地招拍挂的部分让利,要求开发商建设一定比例的可支付住房,其运作方式可结合我国国情,借鉴英国规划调控不断加以完善。

2.多途径提高居民住房可支付力。提高居民住房可支付力,最终落实到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但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尤其对于中低收入人群。让居民享有体面住房,除在长期上加快经济增长,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外,更应注重降低住房消费环节可支付性的门槛。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通行方法是将住房购买一次支付转化为抵押按揭性质的长期支付消费来降低首付可支付门槛[4],同时结合抵押贷款利率来调节居民月可支付能力门槛;而对低收入人群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来提高其可支付能力。但我国现行政策中,并没有注意到租赁门槛远远低于购买门槛;英国的“有权购买”,“分享式产权购房计划”将租售结合,降低住房消费门槛,是提高居民,尤其低收入人群住房可支付能力的又一典型方式。借鉴英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式来提高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www.daowen.com)

第一,逐渐变革公积金运作方式,形成由政府领导和监管,非营利组织(类似于英国住房协会)经营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银行,加强并支持中低收入人群可支付住房建设与消费。我国公积金存在诸多问题,如覆盖面窄、资金大量沉淀等;参考英国住房协会金融业务的运作方式,改变其由政府管理、商业银行放贷的运作方式为政府管理和非营利组织运作模式,变革其单向放贷为双向经营,这是其良性运转的关键。其银行资金来源,可承接公积金原有来源,包括企业、个人缴纳公积金、社会捐赠等,同时可适当提高存款利率(如市场化利率或更高一点)吸收社会资金;资金用途包括住房低利率抵押贷款、社会住房建造与维护[5],同时可采取多样方式出租、销售或租售结合(产权分享)来回收资金,可实现政府扶持下的非营利组织资金的良性运转。

第二,变革当前住房消费方式,实现多样化可支付住房消费支持。在我国,住房消费方式以购房为主,租赁消费比例很低,究其原因与传统的消费观念有关,但也与我国消费选择模式相对单一有一定联系。通过借鉴英国“有权购房”、“产权分享式购房计划”,在我国廉租住房系统试点“有权购房”,即现有房屋租赁者对廉租住房具有优先购买权,并可享有一定的折扣,或将以前缴纳房租折算为购房款等方式分期购买部分产权,未购买部分依然支付房租。同时针对中偏低收入人群及低收入人群中较高收入者,大力发展经济租赁房或产权共享房,购房人可先购买25%、50%、75%的产权,对剩余部分支付房租;并享有一定优惠,如先期购买50%的产权,那么每月用于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支出,要比利用其他方式购买住房的每月支出便宜三分之一左右。这样将租赁与销售相结合,即降低了首付可支付能力,也降低了月可贷款支付能力;同时这一方式也满足了我国居民住房所有权消费模式的需要,也使得低收入居民在城市共建中享有城市财富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再分配。

第三,进一步完善实物配租与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实物配租是由政府向最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住房的一种直接实物补贴方式,然而各地并不热衷,直到2009年。但廉租住房建设模式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财政压力,变革只租不售方式,逐步过渡为产权分享式购买,则为一种有效途径。我国租金补贴主要是直接补贴给低收入人群,但补贴实效并不太好,可借鉴英国社会房东注册方式,给予社会房东政策优惠来控制房租,并结合住房消费代金券的发放,促进其提供更多价格低廉的住房以满足更多低收入人群住房消费需求。

3.不断完善保障住房政策实施的运作平台。保障住房政策的运行平台应有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有利于政策运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政策运行实效的实时监管与监督,有利于保障住房的建设等各个方面。英国可支付住房政策运作平台有几个组成部分:社区及地方政府部、区域住房委员会、住房协调委员会、地方政府、住房协会以及私人开发商与私人金融机构等,它们相互合作并相互制约[304][6],其为我国的运作平台变革方向提供了一个较好借鉴模式。

我国保障住房的运作平台主要基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地方政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运作平台主要基于政府机构,其既是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政策实施的监督者。政府管理者、经营者、监管者的多重身份正是我国住房保障政策运行效率低下的最重要的制度障碍。在英国,住房协调委员会有助于部门间的协调;住房协会则需制订符合地方要求的可负担住宅计划,经过投标竞争,才能获得住宅协调委员会的公共资金资助,有利于提高住房公共政策运行效率,可支付住房的管理与使用效率;而地方政府在提供可支付住宅方面是地方战略决策者、实际推动者、规划者、土地拥有者以及具体协调影响者。因而,我国应促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回归其监管职能、协调职能、促进职能,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非营利住房组织,重构住房保障的运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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