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我国住房问题的求解历程,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所面临的住房绝对短缺问题正类似于英国二战后的住房现状,但以政府全面负责、公平为主要特征的住房解决方案并没有化解我国的住房问题,其随人口增长反而加重了;相似于英国严重财政负担导致住房领域制度改革,我国住房福利体制弊端也是住房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性因素。当前,我国住房问题有着自身所面临的独有特点:
1.住房问题更加复杂。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阶段,尤其是大中城市,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使得城市存在严重的住房资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经济30年的快速增长,人们收入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不断壮大的中产阶层对住房的数量与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现有住房质量整体上难以与现实需求吻合。与此同时,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速了人们收入等各方面的层次等级分化,中低收入人群的可支付住房问题凸显,以住房分化为特征的居住空间分异在大城市已现端倪。这些住房问题相互作用,构成了我国住房领域的复杂局面,是英国19世纪住房资源短缺问题、20世纪六七十年代住房质量问题以及20世纪90年代后的可支付住房问题的综合体。
2.住房问题求解路径简单化。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有制经济基础,国家全面负责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公平成为这一时代的特征,落实住房公平分配为化解住房问题的根本出路这一思路[2]。但实践证明,在人口政策失误以及“先治坡,后垒窝”的经济发展思路的指导下,公平不仅没有改善人们的住房条件,“公平陷阱”反而成为住房问题求解路径中必须逾越的障碍。当前,为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以及福利住房所带来的负效应,政府转而求助于市场经济,至1998年开始,市场成为住房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尽管在政策层面意识到了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但实际操作中商品住房却是一枝独秀,政策性住房却呈现逐年萎缩态势。即使2007年为化解房地产泡沫,真正关注到政策性住房,并于2008—2009年逐步落实政策性住房投资,但这种化解住房问题的方法,并未关注到住房保障体系的整体性建设,未意识到住房问题的复杂性,其化解当前金融危机的意图可能大于解决住房问题的意向。(www.daowen.com)
3.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更为突出。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阶段,劳动密集型产业布局决定了城市仍以中低收入居民为主;实证研究表明,以收入为标准,我国并未实现由金字塔人口结构向纺锤形人口结构的转变,低收入人群比重较大;从住房可支付能力角度,其范围可能更大,与英国低收入人口结构比重较小大不相同。而在可支付能力中,中低收入人群中不同群体面临着首付可支付能力、抵押月还款可支付能力、房价可支付能力中的一种或多种,提高此类人群住房支付能力的公积金产品却存在诸多弊端,住房补贴也缺乏良好的外部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可支付住房品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单一、总量少,甚至可能成为这类人群的社会标签,形成新的社会问题。政府作为干预主体,所形成的中央政府指导地方政府实施的局面,不仅供给形式单一,力量有限,而且在运作中也缺乏相应的利益制衡机制,其可支付住房问题的化解平台相对处于低效运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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