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在住房问题求解路径中,分别从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支持进行了干预,在各个阶段,政府干预目标与对象、干预手段与方式、干预政策的运作平台等均有较大差异,我们以粗线条的方式、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其求解线路的变迁,归纳其规律和特点。
1.政府干预目标与对象的线路分析。19世纪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建设公共住宅,但其住房政策主要以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环境为目标,意图解决疾病传播等社会问题。其干预对象主要以建筑商的住房建设与建筑环境进行最低标准管制,如利物浦在这一阶段,颁布相关条例解决住房过于狭窄、“背靠背”等问题;但其实质效果却提高了住房建筑成本,导致租金上升,到一战期间不得不对房屋租赁者过高的租价进行管制,应对战时需要。1919年,在权衡各方利弊的情况下,政府干预目标产生质的变化,由环境卫生转向解决居民住房资源短缺问题,以供给干预为主体,低收入人群住房甚至全体居民的住房福利为目标,实现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住房建设、住房买卖、住房价格成为其干预对象,包括建筑商,私人自有住房建设以及出租或销售,更突出的是地方政府直接成为住房建设者和社会房东。
二战后,在解决住房资源短缺过程中,政府目标开始多元化。1946年《新城镇法》颁布实施的住房建设,既有解决大城市过度拥挤、贫民窟问题,也有促进战后经济发展的目标。其进一步控制大部分的私人发展以确保政府计划的实施,包括土地配额、建筑许可证等,以短期的国家利益置于个人权力之上(Spink,2005)。1970年前后,其干预对象由破旧房屋拆除重建转向为房屋的修缮更新提供补贴,同时以贷款利息税减免等方式,鼓励消费者购买住房,干预需求方。1980年是政府干预目标的又一转折点,政府由公共住房建设转向对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支持,并一直成为历届政府的干预目标;尽管在不同时期,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或提供可支付住房伴随有其他政治目标或经济目标,如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其购买权政策缓解了中央财政危机,实现住房领域回归市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目标;布莱尔2004年颁布的《住房法》特别强调可支付住房建设比例及2006年实施的“分享式产权购买计划”则兼具有挤压英国房价泡沫的经济意图等。
2.政府干预手段及其运作平台的线路分析。住房领域内政府干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手段、金融手段、土地控制手段以及管制手段等。在住房短缺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负效应问题时,英国政府成立皇家委员会调查城市卫生状况并提出建议,由中央政府在住房布局、设计和建筑方面颁布实施最低标准管制,并成立地方政府部门专门负责。1919年,英政府确定了住房领域全面干预的制度安排;确立实施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兴建住宅补贴”的财政手段来鼓励民间建房;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的公共住宅,并以低价出租给居民的政策;同时对市场住房销售、出租的价格以及对象施行管制。二战后,住房干预的手段进一步走向集体化,将公共住房看成是一种社会服务的理念,各级政府进一步延续强制购买权政策,加大对贫民窟的清洗,增强对公共住房的建设力度;同时,中央政府直接成立新城发展公司,通过土地配额与建筑许可证等,在新城的开发中提供了约50万套的住宅。(www.daowen.com)
在公共住房政策实施负面效应显化后,政府干预手段与运作平台开始发生重大转变。从原来的住房新建开始转向住房修缮补贴、减免税收等手段,政府主要通过需求支持手段实施公共住房私有化,包括房价优惠、抵押贷款利息补贴、优惠抵押贷款优惠利率、信贷额度、还款期限等金融手段;在运作平台上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大力扶持住房协会,试图优化可支付住宅供给的运作效率,而住房协会所建社会住房开始逐渐取代地方政府建设的市政公房。20世纪90年代后,其干预的主要手段涉及社区低收入人群住房建设规划,并由地方政府、住房协会及其他公共机构来共同提供社会住房,以分享式产权购房计划支持可支付住房的购买,其运作平台涉及社区及地方政府部门、区域住宅委员会、住宅协调委员会、地方政府、住宅合作社等,它们之间相互合作并相互制约,在合作中促进目标的实现,在制约中提高政策的运行效率。
3.政府干预绩效的线路分析。英国政府在住房问题求解路径中,各阶段所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有很大差异。19世纪下半叶的住房干预改善了城市的公共卫生健康问题,但其住房环境、建筑标准的最低管制在改善住房环境与减少住房外部负效应的同时,也提高了住房建筑成本,成为房租上升的关键性因素,进一步加剧住房资源性短缺问题,即使一些地方政府建设了公共住房,但其拆毁的住房反而更多(John Burnett,1997)。战争促使国家大量建设公共住房,如1938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地方政府投资建造房屋101700幢,约占当年住房建造总量的30.6%[300];1950年,地方政府投资建造房屋167896幢,约占当年建筑总量的81.7%[301];到1971年,地方当局出租房高于私有住房出租11个百分点,达30.5%,此时人均住房就已达到1.6间,户均住房达到4.6间[302],住房严重短缺已基本消除。为化解公共住房大量建设所带来的财政危机,政府进行了住房制度的改革,虽然缓解了财政危机但带来了无家可归人员大量增加。1997年布莱尔上任,逐步创新并实施可支付住房政策,在地方当局、住房协会、开发商及社区居民的共同协作下,社会住房质量得到实质性改善,无家可归家庭由官方统计约14万户下降到2006年的约8.7万户;1997年以来的住房投资已改善130万家庭的住房质量,减少了2/3的临时住所人员(rough sleeper),达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最低水平,也为所有有子女无家可归家庭提供了住房[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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