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问题求解路径的划分,可以依据住房问题的表现形式、社会整体住房权属变动方式等进行划分,如在英国历史上的不同时间段,住房问题对住房领域所反映的主要矛盾方面并不相同,可以简单依据住房资源分配的短缺、住房供给与有效需求之间的矛盾将住房问题划分为两个阶段,即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英国基本上解决住房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为分界点,可分为住房资源严重短缺阶段和住房资源可支付性短缺阶段。此处将集中于能反映政府求解路径中的作为与职能变化的划分方式。在具体划分之前,给出相应划分的标准。
邓尼逊(Donnison)-温格逊(Ungerson)——政府在住房上所承担责任理论的划分。其将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对住房问题所扮演的角色或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种模式[293]:一是稚嫩型(embryonic)政府,二是社会型(social)政府,三是全面型(comprehensive)政府。稚嫩型政府指的是在急速城市化进程中,住房的严重短缺使得政府开始对住房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但住房被视为一种私有财产,应由居民私人建造,因而政府倾向采取消极的态度来应对住房严重短缺问题。社会型政府指的是将市场作为解决住房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因而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解决住房问题,针对住房市场失灵,政府一般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补充市场机制的不足;一般这种干预被看成是满足特殊的需求,解决特殊的问题,通常是临时性的干预体制。全面型政府是指政府视满足全体国民的住房需求为己任,并不视这种责任为经济发展的包袱,而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住房问题的干预力度大、涵盖面广;其中有的国家完全由政府直接供给住房,有的国家主要依靠“准公共机构”,包括非政府合作社、房屋公司、住房协会等,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有着明显差别,但其总的宗旨却是一致的,即对住房需求和资源有长远的规划,在住房供给方面有着长久的项目。(www.daowen.com)
因此,根据邓尼逊-温格逊的政府责任划分理论,政府在住房问题的求解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将其求解路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19年之前,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角色为稚嫩型政府。这一阶段由于城市公共卫生环境(包括住房环境)的恶劣,政府不得不被动介入城市公共卫生环境,也介入了住房领域。同时,由于一战需要,对住房租赁市场施行租金管制,但这一阶段政府在住房领域的作为是消极的,其职能着重于维护整体大资产阶级利益。第二阶段为1919年至1979年之间,政府在住房领域角色为全面型政府。这一阶段,英国政府着重从住房建设方面积极干预住房领域,体现为地方政府直接从事公共住房的建设,逐渐在住房增量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居于主导地位;在英政府1919年的《住宅与城镇规划法》,1924年、1946年、1949年的《住宅法》,以及1975年的《住宅出租与补贴法》也都体现了满足人民一般需要而建造、提供公共住房是政府的责任的意图[294]。第三阶段为1979年至今,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角色为社会型政府。这一阶段,英国政府放弃了为全民提供住房的责任,居民住房主要通过市场购买获取,政府通过“购买权”、住房补贴系统等促进住房自有化,提供社会住房关注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尤其在2004年之后,英国房价再次步入快速上升轨道,政府在加强可支付住房建设的同时,变革可支付需求支持方式等化解住房领域内房价与可支付之间的矛盾;逐步形成了政府对住房领域的干预从“硬”指标,转变为提出意愿的方式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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