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平性评估:住房配给补贴

公平性评估:住房配给补贴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察住房配给补贴区域分布的公平程度可从补贴额度的区域补贴分布情况深入分析。以单位面积补贴额度为排序依据,Ri为对应住房配给累积面积百分比,Si为对应住房补贴额度累积百分比。由表7-7可以看出:2006—2011年住房供应量与住房配给补贴波动幅度不大,大体在1倍标准差范围内波动,区域分布公平度则呈现下降趋势。

公平性评估:住房配给补贴

以上分析显示,在住房保障制度设计中,住房配给机会存在“保不应保”和“应保未保”的公平性问题。然而,即使是制度设定中的目标群体,实际配给中依然存在住房配给补贴的不公问题,可以从配给补贴的收入分布和区域分布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1.住房配给补贴的区域分布不公

住房配给补贴中,由于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在城市内不同区域实行同一标准,租赁市场还不完善,各区域租金的官方数据差异不大,因而区域补贴不公问题并不突出,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运行则因房价的区域性差异而存在补贴区域的差异,因此,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例分析住房配给补贴中的区域分布不公问题。

考察住房配给补贴区域分布的公平程度可从补贴额度的区域补贴分布情况深入分析。本小节先给出区域分布公平程度的界定,再以武汉市为例进行分析。

定义7.2:类似基尼系数,定义住房配给补贴区域分布的公平程度(Equity Degree of region distribution in the housing subsidy,EDS)为:

且满足条件:R0=S0=0,Rn=Sn=1,0≤Ri,Si≤1,(i=0,1,2,…,n)。

以单位面积补贴额度为排序依据,Ri为对应住房配给累积面积百分比,Si为对应住房补贴额度累积百分比。

基于武汉市物价局网站以及网络报道数据的收集整理,表7-5给出了分布在武汉市七大主城区2006—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的基准价格,其中不同建筑结构的基准价格进行了简单平均处理。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项目的基准价格在各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方面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由数据整理可以看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各区域在2007年之前相差相对较大,2007年6月15日颁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趋向一致,价格的差异主要来源于住房建筑成本之间的差异,如小高层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及砖混结构会导致建设成本之间的差异,区位因素基本没有包含在价格中。

表7-5 武汉市七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基准价格(2004—2011年)  单位:元

注:“*”代表该项目的基准价格审批时间为2001年。“—”表示无相关数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邻近商品住宅小区各年份价格的收集相对比较困难,以区域平均住宅物业价格代替,相关数据整理为表7-6。

由表7-6各区住房配给补贴可以看到,各年份各区补贴的程度呈现显著差异,2004年,江汉区、武昌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给补贴额度大,其他地区额度较小,尤其是青山区,补贴额度差距约为989元/m2。2006年补贴额度最大的区域依然为江汉区,最小区域则改变为汉阳区,补贴额度差距扩大为1641元。2011年,区域补贴差异体现为江汉区和硚口区补贴最大最小值之间差额达到4213元。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以每年面向全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代替各区实际销售面积,以及2006—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测算住房配给补贴区域分布的公平程度EDS。

表7-6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配给相关数据(2006—2011年)
单位:元/m2,万平方米

续表

每年实际供给量可分别以当年住房竣工面积代替。由定义(7.6),可得不同情况下2006年至2011年的补贴的区域分布公平度,如表7-7:

表7-7 武汉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配给补贴的区域分布公平度

注:以上年竣工面积或上年与当年的加权平均值衡量实际供应量

其中,VR为住房竣工面积的离差系数,VS为住房补贴的离差系数,EDS为住房补贴的区域分布公平度系数,前两者分别衡量区域供给量与补贴额的分布情况,后者衡量公平程度。由表7-7可以看出:2006—2011年住房供应量与住房配给补贴波动幅度不大,大体在1倍标准差范围内波动,区域分布公平度则呈现下降趋势。

2.住房配给补贴的收入分布不公

住房配给中的补贴,在理论上住房支付越困难的家庭,政府给予的补贴应越多。然而实际中,政府补贴不仅存在补贴的区域分布不公问题,即使城市同一区域不同人群也存在补贴上的收入分布不公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收入分布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收入分布,首先需要获取相关目标群体的家庭基本信息,如家庭人口数,家庭可支配收入。基于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信息网络公布与街道公布[1],对目标群体家庭基本信息的多年收集积累,尤其是硚口区目标人群家庭基本信息。

表7-8 目标群体收集样本的主要统计特征

注:2004年年底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制度,因此,2005年样本包含2004年所颁发的27个样本

由于无法获取具体目标群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际所发生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面积,因而以表7-8所收集的目标家庭基本信息为依据。假定目标群体获取资格证后一年可获得购买机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每月还贷由家庭每月收入进行支付,以家庭每月住房消费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测算,目标群体依据家庭收入可支付性购买不同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如60m2、70m2、80m2、100m2,从而获得不同补贴。以此对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进行分类,分析样本数据在经济适用住房消费中所获得的补贴差距。见表7-9。

表7-9 基于住房可支付能力对样本群体收入分类的标准

续表

以表7-9中对目标群体收入分类标准为基础,可得目标群体落入各类别的比例,见表7-10。

表7-10 目标群体购买能力的各年份分类分布

假定目标群体均熟知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额度大,因此购买过程中,均存在超越自身购买支付能力的倾向,但不可能无限度超越,即购买过程选择较自身能力高一级标准进行抉择,目标群体七类中,各类别由低到高分别购买60m2、70m2、80m2、90m2、100m2、110m2的经济适用住房,因而可获得不同收入群体住房补贴的概率分布,见表7-11。

表7-11 不同收入人群经济适用住房配给补贴的收入分布(www.daowen.com)

续表

注:补贴额度=(平均商品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面积;数据见以上部分阐述

同理可得到收入分布的不公平系数,测算方式可完全移植上一部分所应用的方法,不公平系数分别为11.66%、12.26%、11.91%、11.81%,不在此赘述。从表7-11可以看到,不管收入多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获得了大量的政府住房补贴,而购买面积越大,住房补贴越大,而观察能购买100m2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群体比例可以看到,获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人群存在“保不应保”的问题;市场房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越大,补贴额度越大。

(2)廉租住房补贴的收入分布问题

考查廉租住房补贴的收入分布不公,先对廉租住房配给补贴的相关政策标准进行梳理。以武汉市为例,依据2002—2011年的相关法规,如《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关于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推行租金补贴的实施意见》《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将武汉市廉租住房申请标准和补贴标准总结(公共住房中的租金核减未列于表中)见表7-12:

表7-12 武汉市廉租住房制度中申请标准与标贴标准的变化

续表

表7-12比较集中反映了武汉市政府在廉租住房不断提标扩面的制度变化过程,但必须注意到住房补贴的垂直公平问题,即住房补贴的额度不应使得目标群体住房状况好于未获得住房补贴人群的住房状况。租金补贴与实物配租作为不同程度的住房保障,在理论上,应满足实物配租使得目标家庭的住房状况不应好于租金补贴目标家庭的住房状况,否则垂直公平问题则会产生。以调研数据为例,具体显示这一问题的存在。

表7-13 廉租住房制度内在设计中的垂直公平问题测算

如表7-13,其中,住房补贴中的租金补贴是以50 m2为政府保障的面积标准,以每平方米7元和面积差额进行补贴。廉租住房租金为政府直管公房租金(平均每平方米1.42元)的50%,市场租金大约为平均每平方米15元。由家庭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租金后的剩余收入比较发现,低收入家庭扣除住房消费后的生活境况劣于低保户家庭境况,制度垂直公平问题出现。

(3)公共住房制度供给设计中的收入分布问题

收入分布不公,不仅体现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各制度内部之间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补贴问题,更体现于两制度之间各目标群体补贴的收入分布不公问题。

表7-14 公共住房制度设计与制度补贴的收入分布问题

表7-14中,300元、400元分别对应于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618元分类是通过剩余收入法(以60 m2经济适用住房为基准,2009年平均房价)测算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824元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进入标准,住房保障标准中s为目标家庭的住房面积(假定家庭人口数为3),制度补贴中低保家庭的补贴由市场租金(15元/月·m2)与缴纳的政策性租金(50%的公共住房租金1.42元/月·m2)构成,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市场房价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价差构成;a表示家庭难以在市场上购买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表7-14显示,获得最大住房补贴的群体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群体,且这一补贴将随市场房价的高涨,补贴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大部分家庭的收入将会超过住房保障标准,而制度上并没有对这一部分家庭进行界定,即他们完全可以继续占有,住房保障在后期管理中也会出现保不应保的局面。其次是配房租赁的低保户家庭,这类保障家庭所获得的保障,可以测算(如确定保障年限、时间贴现率等)其所获的保障额度总体上也低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获得的补贴额度,出现第一种类型的垂直公平问题。再次是租金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获补贴最少,甚至其住房消费支出后的家庭现状差于低保户的现状,出现第二类垂直性公平问题。最后是介于廉租住房制度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之间的夹心层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制度的准入标准,家庭收入也难以支付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还款额,这是目标公共住房供给制度公平性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即为前文所阐述的机会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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