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快配套制度创新,规避风险的制度协调

加快配套制度创新,规避风险的制度协调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调整及制度工具的改进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主要目标对象的保障定位与资金安全等金融定位之间内在矛盾,其实质是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因此,制度与环境的协调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238]。此时,建立保障性住房与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定向衔接的制度成为可选之项。显然,这一安排有利于防止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力过于集中。

加快配套制度创新,规避风险的制度协调

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调整及制度工具的改进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主要目标对象的保障定位与资金安全等金融定位之间内在矛盾,其实质是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因此,制度与环境的协调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238]

1.构建产权分割的政策性住房制度,并建立与公积金个贷定向衔接的配套制度

住房公积金以中低收入人群为目标的重新定位必然导致该群体支付能力与资金安全性之间的协调困难,政策性产权住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定向购买或部分产权购买将成为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与金融功能协调的最佳方案。中低收入群体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为其积累了一定住房基金,且可获得一定制度补贴,但该群体大部分依然面临可支付能力问题;即便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管理机构却面临公积金资金能否安全回收的问题。因此,需求方支付能力的制度建设必须与供给方支付能力的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保障群体的住房购买能力。此时,建立保障性住房与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定向衔接的制度成为可选之项。这一衔接模式,使得行为人面临多重审核与监督,这将有助于公积金补贴与政策性住房补贴真正流向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人群,从而有助于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降低制度风险,同时也在给予制度补贴中间接强化该群体缴纳公积金的自觉性、并提高监督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意识,有利于公积金覆盖率的提高。

对于目标人群,定向衔接制度一定程度提高了其可支付能力,但可能依然存在可付与应付之间的差距,正如经济适用住房,目标群体较多存在支付困难,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风险依然突出。因此,进一步降低供给方的支付要求,如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部分产权成为可选之项。即建立与中低收入群体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分割产权制度,而目前探索的公租房也是分割产权中的特例。

住房分割产权是指将一套住房的产权分割成三部分:私人产权、需缴纳市场租金的租赁产权和政府优惠产权(不需缴纳租金或缴纳标准低于市场租金),各分割产权比例下限为0,上限为100%。需缴纳租金的产权可由企业或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持有,优惠产权由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持有。政策性住房产权可由私人产权和政府产权构成,各产权定价模式可表示为:私人产权市场定价,部分政府产权租赁市场定价和部分政府产权实行租赁减免。其中,减免产权比重是对目标群体的保障,其变动反映政府依据居民收入对其保障程度的调整,目的是界定政府在保障住房流转中应有权力。租赁产权比重是一种过渡性产权设置,意在降低购买过程中对目标群体支付能力的约束,购房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回去。私人产权部分为目标群体有支付能力购买的产权部分,可依据目标群体收入现状对私人产权比重进行调整,与其支付能力协调。因此,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问题;显化了政府的补贴程度,从而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保障房源筹集或资金回笼。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模式使得中低收入人群公积金积累目标变得切实可行,保障功能将发挥实际效用,制度风险会显著降低。由于住房消费在目标群体的支付能力的范围之内,资金安全性风险基本得以解决,即使依然存在风险,可实行私人产权的反向抵押来进一步化解。此时,公积金沉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解决,而公积金缴存义务与低贷权利对等的合理设计,流动性风险则完全也可规避。(www.daowen.com)

2.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与金融职能分层运行的管理制度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资金流转业务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将公积金强缴、利率优惠政策制定的行政职能和资金筹措及融通运用的金融职能集于一体,使得管理中心始终面临保障功能与金融安全难以协调的问题,也存在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腐败问题。因此,在管理与营运模式中引入分层运行机制(从诚,2008),分离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与金融职能,分别形成以行政职能为主的住房基金管理局和以金融为主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保障功能与金融功能协调的未来方向。

具体制度安排中,住房基金管理局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及公房维修基金等各类住房专项基金业务政策制定,资金汇缴和管理监督。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各类住房基金的投资性运作,如发放贷款、资金的保值增值。两者之间由政府定向债券和政府信用连接起来,即住房基金管理局将汇缴的公积金定向购买政府债券,而政府再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给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从事住房信贷业务。显然,这一安排有利于防止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力过于集中。更值得指出的是,职能的分离有利于住房基金管理局更关注如何实现保障群体“住有所居”提供金融支持,同时也能为该群体提供信用担保。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则在住房基金管理局监督与指导下,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融资作用,亦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合理的制度安排。而目前,制度补贴的存在使得住房公积金具有“半公共”属性,尤其是改进后的缴存方案,为国家征调住房公积金池资金用于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与运营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公积金管理向政策性金融转化提供了一种有效过渡方案,有利于促进和加速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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