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度补贴不公导致制度运行严重偏离预期目标,这也是制度工具与制度阶段性目标难以协调的必然结果。因此,在认清制度定位的基础上,改革公积金强缴、低存、低贷等制度工具成为制度完善的应有之义。
1.强缴制度工具的设计改进
强缴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将职工住房消费理入货币工资之中,制度参数涉及缴存基数、个人缴纳率和企业缴纳率三个参数。由以上分析可知,三参数的设计导致不同人群住房消费理入货币工资程度的差异,从而导致理入程度的不公问题。因而强缴制度工具变革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衡量住房消费理入职工货币工资的程度。由于缴存基数作为劳动力价值的体现是与市场供需直接相联系,一般难以具体量化职工工资对其劳动力价值体现的合理程度。但可以以住房消费为依据,通过缴存率的设计,调整其自身及缴存基数设计的不公问题,实现住房消费合理理入工资的目的。
国际上,一般以房价(房租)收入比来衡量住房消费的合理程度,即λ1≤(A+A·k e)/pi≤λ2,其中λ1,λ2分别为房价(房租)收入比的合理上下界;pi为住房分层供应中第i层级住房价格,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限价房、中小套型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A+A·k e为包含公积金的职工月收入。显然,k e是调整理入程度不公的最关键参数。由于A增大,一方面是职工劳动力价值提升的反映,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市场供过于求逐渐转向供不应求的价格信号,是一种经济租金的体现。因而,在整体趋势上,A增大意味着住房消费被理入程度的增大,甚至完全理入了货币工资。基于此,企业缴存率设计可根据A分段设计,并使得企业缴存率随A增大而不断调低,实现不同人群住房消费的合理理入。理论上,住房消费占个人月收入比重低于某一临界值α,并不影响个人其他基本消费;因此,在收入比重临界值α的约束下,个人缴存率k p可由企业缴存率k e进行确定,即k p=[α·(A+A·k e)-A·k e]/(A+A·k e)=α-k e/(1+k e )。由于k p′(k e)<0,以及k e随缴存基数A单调下降,因而个人缴存率的设计应遵循随缴存基数A的增加而不断调高的原则。同时,在个人所得税费减免中,对缴纳公积金部分也应依据A的变化,实行有差异的减免规则,控制对高收入人群给予过高补贴。
因此,在强缴制度工具设计中,企业(个人)缴存率的分段设计,应以职工工资A为缴存基数,并随A的增加而不断减少(增加)为原则[11]。这一原则既有助于最大限度的修正住房消费理入货币工资程度的不公,也不因个人缴存过高导致对个人生活质量产生根本性影响。当然,原则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对效益差的企业,可尝试在效益较好的企业试点,探索原则实施的具体方案。(www.daowen.com)
2.低存、低贷制度工具的设计改进
低存制度设计以降低住房公积金营运成本为目的,以存款人的利息损失为代价,为制度主要目标群体的低贷购房奠定基础。显然,制度参与者能忍受利息损失,一方面在于获得了低息贷款购房的权利,但更重要的是,尤其对中低收入者,更在于住房工资的理入(或工资的增加)、制度正向补贴和政府强制力三大因素。由以上分析可知,制度运行存在着补贴分布不公问题。因此,在上述目标定位中,控制缴存工具补贴不公与低贷补贴不公是低存、低贷工具设计调整的主要方向。
低存制度工具的改进设计。由于缴存补贴的主要参数为公积金与商业存款利率,或两者利差决定,因而控制制度补贴不公的关键在于,低存制度设计应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制定不同的利率水平,或不同利差水平的利率结构。对于低收入人群,与商业存款的缴存利差应较小或没有,甚至给予财政补贴而容许利率倒挂。对缴存生命周期中难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低收入群体,依据模型(4),可以确定这一群体缴存利差的下限,有利于改善该群体租赁性住房消费的可支付能力。而对高收入群体,缴存利差应较大,同样可依据模型(4)确定这一群体缴存利差的上限,以不损害该群体经济利益为基本原则。
低贷政策工具的改进设计。对中高收入人群,首次购房实施普惠公积金利率和适度的贷款额度政策,促进其自住住房的购买,但需控制对该群体的正向补贴力度,更应严格控制利用公积金进行住房投资或投机的行为。而中偏低收入人群有一定支付能力但支付能力不强的特征决定了其应成为低贷政策工具设计的核心对象,在贷款普惠利率的基础上,依据收入分段设计贷款利率,遵循存贷利差随着收入增加而降低的原则;同时贷款额度与缴存年限、账户余额挂钩,即贷款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而对收入越低的参与人群可适度突出缴存年限的作用,提高该群体住房的可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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