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风险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风险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规定,公积金缴纳以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因此,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过高程度可能已将住房消费完全理入货币工资,企业缴纳公积金部分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隐性的制度补贴。制度补贴不公的市场传导必然加剧制度风险的膨胀。因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层面,发挥个人信贷作用方面仅运行11~12年。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风险分析

以上命题6.1~6.4给出了制度补贴的基本性质,结合实际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进一步分析补贴不公的程度及其对制度风险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1.制度补贴的分配效应与制度风险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分配效应可从制度运行所产生的二次分配和制度设计所产生的初次分配两个角度,深入分析制度分配不公的程度。

(1)制度运行:二次分配不公

利用制度补贴模型(6),具体测算制度对极端情形的补贴额度,分析制度运行中所产生的二次分配不公问题,考察不公的具体程度。为分析方便,假定缴存年限为5年,分析缴存基数、缴存率在缴存资金完全沉淀和充分利用下的极端情形,见表6-2。

表6-2 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的二次分配效应

表6-2清楚显示了制度运行所产生的二次分配效应,其给予月收入800元的低收入人群仅6.6元,补贴率为0.82%;而给予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月收入10 000元的高收入人群的制度补贴高达743元,已接近低收入人群的月收入,补贴率也高达7.43%;而制度运行所产生的补贴效应通过时间的累积,将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制度的二次分配不公极为显著。

(2)制度设计:初次分配不公

制度更大的不公体现在缴存补贴机制的工具设计,即职工住房消费理入货币工资具体模式的公平性问题。众所周知,缴存基数和缴存率是住房消费理入职工货币工资的关键参数,但两参数的确定方式均存在制度设计的公平性问题。

缴存基数设计不公。制度规定,公积金缴纳以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为缴存基数。然而问题在于,不同行业、行业内部、企业内部不同职工的工资是否真实体现了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其实现程度对职工住房消费理入货币工资的合理性将产生直接影响。整体上,不同类型劳动力的市场供需结构差异很大,如我国高级管理型、技术型的劳动力供不应求,其取得的货币工资则会显著高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这一现状与各种类型的垄断结合,使得不同垄断程度的企业职工获得的工资更高。而多数的一般劳动力供给却面临供过于求的局面,“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得企业能够压低工人工资,进而使得工业部门的劳动所得低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李稻葵等,2010)[235]。现实中,多数行业均面临这一现状,即多数劳动者的工资可能并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而罗楚亮等(2007)[236]的经验分析显示,职工工资水平取决于人力资本,更取决于企业的市场垄断程度,而企业的行政性垄断和非市场性垄断将会进一步加剧收入的分配不公。因此,根源于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也明显存在公平性问题。

缴存率设计不公。在缴存率设计中,各企业缴纳率在5%~12%范围内,一般与个人缴纳率相同。现实中,企业经营效益差的,职工不仅工资低,缴纳率也取最低值5%,甚至不能缴纳。而垄断行业等企业不仅工资高,缴纳率大多取最高限,甚至更高,以期规避税费,进一步加剧已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公问题。因此,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过高程度可能已将住房消费完全理入货币工资,企业缴纳公积金部分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隐性的制度补贴。

此时,与上文分析结合,高收入人群的每月制度补贴率将可能高达19.43%,低收入人群制度补贴率不足1%,制度补贴明显存在“嫌贫助富”的价值取向。而对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群肯定不存在补贴,若考虑未能将这一群体纳入,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弃贫助富”的嫌疑。

(3)制度分配不公与制度风险

制度补贴不公所产生的心理效应必然导致制度运行风险增大。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制度补贴实质扮演了一定程度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作用,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嫌贫爱富”,或“高收入高补贴、低收入低补贴”的模式与国家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价值取向相抵触,公平性问题突出。再分配的不公可能导致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对制度产生抵制情绪[10],削弱参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在公式(6.10)中体现为这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贷款概率Pi取值为0,制度风险RA增大。(www.daowen.com)

制度补贴不公的市场传导必然加剧制度风险的膨胀。毋庸置疑,制度补贴信息很容易为开发商所洞悉,必然通过房价的提升,将这部分补贴转化为开发商的利润。即制度补贴提高了中高收入人群的住房投资能力,其市场行为必然带来房价的高涨,市场泡沫风险在预期与投机的作用下必然显现。而更进一步,房价高涨的效应是中低收入群体积累公积金的贬值,在首付比不变的情况下,其首付约束和月还贷约束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甚至恶化的现实中,进一步导致公式(6.10)中pi下降,RA上升,制度风险进一步加剧。

2.制度补贴的时间演进与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可从公积金累计的可支付性和公积金贷款供给的时间变迁中,分析中低收入人群公积金贷款变动的可能性。

(1)“劫贫济富”:事实亦或风险?

制度补贴不公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是否存在“劫贫济富”?1999年4月政府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对个人住房消费支持发挥主导性作用,制度机制才真正对个人住房资金积累与再分配发挥作用。因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层面,发挥个人信贷作用方面仅运行11~12年。另一方面,制度补贴缴存阶段的时间价值显示,公积金与商业的存款利差和企业税率是制度补贴的主要影响因素。而1999—2010年,不难测算存款利差、企业所得税率加权平均值分别为1.65%、32.24%,由模型(6.4)的补贴测算,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积金长期沉淀的中低收入群体,20年后制度才会出现负向补贴,即经济“劫贫”现象的出现。因此,不考虑制度的强缴补贴,世界银行仅关注低存低贷所得出的“劫贫济富”的结论并不成立。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强制低存损失的积累必将导致中低收入群体面临制度负向补贴,而中高收入群体不仅在缴存环节获得正向补贴,低贷机制也将进一步放大这一收益,制度“劫贫济富”的潜在风险不可避免,制度存疑将成为必然。

(2)公积金流动性:加速亦或控制?

公积金沉淀问题很早就已突出,然而房价高速增长以及通货膨胀加剧,使得中低收入人群不仅补贴极少,甚至公积金累积效应的大部分被市场抵消,其购房的可支付力不仅没有显著提高,反而呈下降态势;住房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可支付力受到严重质疑。

加速公积金流动性可行吗?以上海为例,分析其贷款额度等政策的调整,见表6-3,如何加速公积金的市场流通速度。

表6-3 制度补贴参数(贷款额度)时间演化表(上海)

注:1.资料依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相关政策法规整理;2.上表中没带括号的数据对应于基本住房公积金,带括号的数据对应于补充住房公积金;3.截至2010年5月,表中没有的年份或没有填写的年份,其相关规定与上一年度相同。

表6-3显示,上海公积金政策使得公积金资金得以充分流动,政府补贴效应将会进一步放大倍数,允许第二套房贷政策使得市场投机成为可能,现有公积金制度必然形成中高收入群体公积金需求膨胀,公积金供不应求的局面。截至2009年底,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余额比达1.089,流动性风险已凸显;2009年,江苏常州开办了“公转商补息贷款”业务用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但这并非长久之计。而应对措施必然走向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提高(从诚,2008),贷款额度等限制条件紧缩。对制度目标群体,收入增长率大多低于房价增长率,紧缩政策必然导致未来购房可能性的恶化。因而,随着时间的演进,住房公积金安全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管理必然捆绑着中低收入人群缴纳的贷款,导致其未来贷款购房可能性pi进一步下降,制度风险RA随时间的推进而加剧。因此,流动性风险必致未来制度风险的产生,更严重的是制度将面临信誉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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