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引入时期正处于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阶段。中国的房改最早发端于1979年柳州、梧州、南宁、西安等地所推行的全成本售房试点,房改的理论支持也是在试点探索中逐渐丰富起来的。试点期间,住房属性的理论大讨论,二次分配理论的提出与修正,成为房改试点逐渐深化的推动器。其中,二次分配理论指出传统住房制度是国家首先对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工资进行统一扣除[1],然后由政府统一建房,以实物形式(国民经济的第二次分配)向职工分配供其无偿使用的过程而完成的。这一理论直接触及了住房福利分配的本质性问题——“提租”。在“提租补贴”试点中,出现了以“空转”或“实转”为起点,以“等额提补”或“差额提补”为手段,实施“一步到位”或“渐进到位”方案等相互组合的各种住房改革模式[84,231],但试点改革的最终结果归位于住房的低价出售[82],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其原因固然有既得利益集团利用自身“位置”,将手中权力转化为既得经济利益的权力寻租,也有住房分配双轨制所带来的购房不如租房的现实问题;但试点仅仅通过作为一种流量性质的收入提高,或即期支付能力的提高,是无法帮扶人们购买价值巨大的作为一种存量的住房资产,这是房改试点失败又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2]。
在这一背景下,上海引进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颁布《上海公积金暂行条例》,采取地方政府支持,企业资助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对个人住房消费工资进行强制性储蓄,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这一条例的实施,对个人来讲,很大程度上肯定了住房消费的工资属性并强制个人住房消费工资专一用于住房消费,防止了“增资”所带来的通货膨胀影响,解决了住房消费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与长期性问题,是一种典型的资产建设[232],有助于帮扶中低收入人群增强住房支付能力。因而这一制度创新为中央所吸纳,迅速在全国铺开,成为房改过程中的重要一环。(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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