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规制和地价规制是限价房产品形成的核心要素,相应于政策目标而言,限价房产品亦是实现政策目标的特定工具。深入分析政策工具形成的特征中,探讨限价房产品的基本属性,并分析其不同于商品住房,也不同于已有保障住房类型的主要特征。
1.信息的对称性特征与房价规制工具形成的多样性
限价房的定价在政策供给中表现为定价时间的前置,定价过程中不仅涉及限价和竞价,更包含其价格形成中的部分成本定价,是价格规制模式的一种新拓展。
当政府比较了解企业成本信息,住房定价可体现为房价的直接规制。如考虑开发商投资回报率的直接价格上限规制(宁波、北京等房价限制模式),及价格上限规制与回报率规制的融合(郑州模式);这种规制模式是政府在考虑企业合理利润基础上的上限规制,是一种对企业有较强激励的机制,但市场可能面临住房质量问题。当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时,住房定价可实现间接规制。具体可表现为企业竞价过程中规制的实现,其形式有:房价竞标中最低价者中标,类似于特许投标规制,如广州“双限双竞”模式的住房定价;或以竞标报价的平均值进行房价的上限规制,类似于区域比较竞争规制,如广州“三限双竞”模式的限价,这种规制模式中,政府在不熟悉开发商成本信息的情况下引入竞争来规制房价,但可能存在竞标参与者过少,竞争性不够,甚至流标问题。然而,住房价格规制模式明显区别于经济规制理论的四种规制模式,其差异的关键要素在于房价成本构成要素——土地的定价。
2.地价规制工具形成的多样性与产品属性的多样性
可首先考虑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土地以划拨形式出让,则地价为零,即为经济适用住房,是典型的政府补贴住房;另一种是仅控制开发商的垄断利润,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土地出让引入充分竞价。此时理论上政府没给予土地补贴,若同时没有其他税费补贴,则其为普通商品住房,其与市场普通住房差别在于控制了开发商垄断利润。因此,限价房在土地定价上,政府可以对是否给予土地补贴,给予多少土地补贴进行决策。显然,这一决策直接关系到限价房产品的属性问题。(www.daowen.com)
具体实践中,给予土地补贴的典型案例如宁波“政府限价经济适用住房”,此时开发商利润被控制的情况下,可将土地补贴传递到消费者。另一极端情况则无具体实践,即大多城市在政策实践中基本给予了土地补贴。但广州“三限双竞”模式中,万科联合体以高房价高地价模式拿下的限价地块,其产品更接近于普通商品住房,此时政府土地补贴极少,或基本没有。而给予多少土地补贴,政府可以直接对出让土地定价(如成都的土地协议出让),可以让开发商对土地竞价(许多城市的实践),也可以在开发商竞价的同时综合考虑开发商资质、生产产品质量等的基础上定价(北京模式)等。这些模式实质对应于限价产品属性的差异,土地补贴越多,保障属性越强;反之,商品属性越强。
3.目标群体的边界性与产品政策形成的多重限制性
限价房产品是以中等收入人群或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为目标对象。目标群体的边界性决定了产品的生产、销售、保有及流转等各个方面的多重限制性。
限价房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住房质量与住房面积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使其满足目标群体居住的舒适性和消费的可支付性,其中,面积限制也是土地国情的内在需要。在限价房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销售价格与销售对象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使得政府价格规制成功,进而有利于住房消费的可支付性,并有效传导到真正的目标群体,是政策的核心与关键。在限价房产品的使用与保有过程中,产品的消费属性必须受到严格限制,防止产品出租或空置而成为投机人群的投资工具,确保目标群体住有所居,而产品产权的分割也应受到一定限制,用以理顺产品的属性。限价房产品的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时间限制与流转的方向限制,应依据地区保障住房现状进行合理限制,确保住房保障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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