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合谋首先表现为政府部门的监审不力,但更深层次在于补贴额度过大,补贴不合理的问题。因此,规避寻租与合谋风险,政府既要着力加强监审机制的创新,也应调整过高的补贴额度,重构住房补贴制度。
1.机制创新以社会化监审为主要方向
监审的社会服务购买是政策运行机制创新的主要方向。政府作为执行主体,由于与建设单位、目标群体并不具备直接利益关系,这使得政府缺乏严格执行政策的动力,甚至为获取个人利益设租寻租,影响政府形象。而为防止设租寻租,将可以市场化的政府服务移交给社会,则为政策的严格执行提供了一种高效率的运作方式。
以相关利益群体作为监审主体的主要来源。在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中,监审环节包括住房建设质量(包含相应的配套设施与环境的监督)、目标人群的资格审核及购买人群的资格审核等,因此,相关利益群体主要有,应接受监督的开发商,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目标群体及拥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期项目的群体。目前,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如房地局、民政局、物价局等为住房供给的监审主体。但正如上所述,非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导致政府部门出现渎职甚至设租等各种违纪现象突出,单纯的行政处理方式难以规避这类风险。引入相关利益群体参与监督则为社会化监审奠定良好的基础。即在一定的规制下使拥有当期住房购买资格的人群成为开发商的监审主体,让目标群体成为当期住房购买资格群体的监审主体,将有效防范住房质量低下,非目标群体享有资格权、极大程度上避免寻租合谋现象的出现。
2.降低政府规制成本,重构住房补贴制度(www.daowen.com)
尽管寻租合谋中,主要体现为监审不力,但制度补贴力度过大则是另一重要因素。由以上制度运行风险的政府规制成本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规制成本已很大,而选择性目标支持使得制度补贴在监审不力的情况大量外溢,政府应对风险所产生的规制成本的理论上限则为补贴的总额。制度补贴总额一般包含土地补贴、税费补贴、公建配套补贴等,若按价值测算,一般占住房价值的50%,在房价居高不下的热点城市甚至更多。因此,开发商、非目标群体、没有购买能力的拥有资格的目标群体(并非购买,而是转让资格;一般,这类人群虽有这类意图,但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较小),甚至各级政府部门中相关群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均有瓜分这一份额的潜在诱惑。因此,将经济适用住房以租赁方式或产权共有方式进行重构,一方面,将直接减少政府对目标人群补贴的额度;另一方面,补贴份额从一次性补贴转化为逐年补贴,可以有效降低一次性补贴额度过大导致追逐人群过多问题。
重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制度,不仅在于制度补贴额度过大导致多方寻租,更在于补贴的不合理性。从公平性角度而言,政府补贴应遵循补贴的阶梯性,即政府补贴与目标群体的收入水平相关,随收入的增加,补贴额度应相应减少的原则,才能体现政策的垂直公平问题。显然,租赁性保障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设计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与租赁性保障住房的租金补贴比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是一次性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但低收入户具有相对性特征,当其收入变动不满足条件时依然拥有住房使用权甚至可能的完全产权,实质相当于政府为不符合条件的目标群体提供了住房保障,潜在存在将保障面扩大到了未来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人群。因此,制度补贴的不公是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因此,以租赁模式或产权共有模式重构住房补贴制度,是改变制度补贴不公,防止制度运行中过度寻租合谋的内在需求,也是建立合理退出机制促进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有效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