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补贴阳光化,规避价格过高风险

政府补贴阳光化,规避价格过高风险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竞标,重点通过住房质量和住房价格指标,由第三方及政府对开发商项目开发进行科学评价,作为竞标关键指标,促进私人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必然有助于保障性住房定价达到或接近制度规定第一项收益。

政府补贴阳光化,规避价格过高风险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依然过高,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发商利用各种优势索价过高,也与目标群体支付能力弱相关。

1.政府补贴阳光化,以激励的方式促进开发商合理定价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给予开发商土地补贴、税费减免等,在制度上并不能转化为开发商的收益,开发商仅仅是补贴的传递者,甚至在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中,其合理收益也可能受到制度规定的制约,以利润为目标的开发商必然设法突破限制,导致房价索要过高等一系列问题出现。

激励开发商合理定价,需要分析开发商真正收益来源。由以上风险分析显示,开发商收益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制度规定2%的管理费和3%的利润率;二是开发商利用各种方式或手段,可达到多于3%利润水平的收益;三是实际操作中,政府给予开发商商品房开发的地块,以补偿其潜在的损失等。显然,三项收益中,仅第一条能得到有效保障,第二、三条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开发商合理定价,关键在于如何激励开发商放弃或较大程度上放弃第二项收益。因此,收益激励的关键在于第三项。

然而,第三项收益在政府的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但往往并不显化,时常与中国的熟人社会潜规则相联系,较大程度处于暗箱操作中。因此,应将政府给予开发商的第三条收益补贴阳光化是合理规避定价过高风险的重要路径;而作为土地一级市场供给的垄断者,显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2.引入项目竞争模式,以竞争的方式促进开发商合理定价

竞争是住房合理定价的最优模式,关键在于如何吸引开发商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竞标。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给者,可以通过土地市场进入规制,促进项目竞争模式的实现。(www.daowen.com)

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给者,可对利润丰厚的商品住房市场土地供给进行进入管制,即任何企业取得土地开发商品住房,必须以开发一定数量保障性住房为前提基础,或者拟竞标的地块包含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否则不具备参与商品住房用地竞拍资格。这样,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住房必然成为开发商竞争的目标。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竞标,重点通过住房质量和住房价格指标,由第三方及政府对开发商项目开发进行科学评价,作为竞标关键指标,促进私人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必然有助于保障性住房定价达到或接近制度规定第一项收益。

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尝试以限价房政策模式引入项目竞争,政府获得的土地收入可以以货币补贴的方式补贴给目标群体。这一方式,有利于规避GDP目标考核所带来的地方政府划拨土地积极性不高、项目选址偏僻、补贴可能存在的水平不公等问题,也不会导致货币补贴因房价高涨而致政策效率低下等问题。

3.积极实践产权分割模式,提高目标群体支付能力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已规定制度的目标群体为低收入人群。在这一制度前提下,尽管目标群体界定较以前相对明确,但目标群体支付能力明显较弱,即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存在支付困难问题。因此,需要对已是产权共有模式的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降低产权出售份额,与目标群体支付能力相协调。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可分割为25%,25%,50%三部分产权,其中25%为出售的产权份额,另一25%份额为缴纳市场租金的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可由住户购买回去;而50%则为不缴纳租金的政府优惠产权,当住户不符合目标群体资格时,政府以合理价格出售或出租给住户。

因此,合理分割住房产权,有利于提高目标群体住房能力,防止或减弱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过高而导致弃购及其购房资格的黑市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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