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住房补贴方式与特定的经济条件和住房市场发展现状相联系,因此,首先需要从住房市场价格的增幅水平和需求弹性确定补贴方式,同时也需根据住房存量水平,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确定具体补贴方式。
1.按照市场房价增幅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弹性水平确定住房补贴方式
从市场房价的增幅水平考察,若房价处于稳定时期,因货币补贴政策的效率要高于实物补贴政策,政府住房补贴政策应尽量以货币补贴为主,避免实物补贴所产生的个人福利损失。若房价处于明显的持续高涨时期,对低收入者进行住房配租可以规避房价快速上涨所产生的住房福利损失,政府采取实物配租的住房补贴方式则具有更高的政策效率。显然,当前我国大、中城市房价呈现持续快速上涨时期,政策更需注重房屋存量建设,有利于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尤其对低收入人群,有助于政策效率的提高。
从住房市场需求弹性考察,若低收入人群住房的价格需求弹性高于1,则宜采用实物补贴方式,反之则宜采用货币补贴方式。我国房地产需求价格弹性现状主要来自一些学者对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勒纳指数)的研究[137-138],其勒纳指数的转换显示,房地产价格需求弹性均大于1。然而,我国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显示低收入人群租赁住房的价格需求弹性系数。一般认为,在房价高涨时期,市场垄断程度越强,同样也会传导到租赁市场。因此,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房价高涨时期,可认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弹性高于1,即采用实物补贴政策会具有更高的效率。(www.daowen.com)
2.按照区域住房存量现状与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确定住房补贴方式
依据区域住房存量现状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将我国城市分为四类:即住房存量低,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弱;住房存量低,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强;住房存量高,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强;住房存量高,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弱。熊国平、朱祁连、杨东峰(2009)[115]对我国281个地级市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及人均居住面积数据分类显示,中国大多数城市为住房存量低,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弱类型的城市。其中,住房存量低且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弱与住房存量高且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弱的类型,更多偏重存在于中西部地区。住房存量低且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强与住房存量高且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强的类型多集中于东部地区。
因此,从全国层面来考查,中央政府应提倡以实物配租为主,尤其应通过激励措施促进中西部财政能力弱、住房存量低的地区加强租赁住房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吸引开发商参与租赁住房的建设,解决地方政府财力困难的局面,突出公私合营建设方式,可成为中央政府激励机制设计的主要方向。而对于较多地区,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支付能力弱,但住房存量较大的局面,地方政府则应调动私人、开发企业参与已有大户型存量住房的改建工作,促进适合低收入人群居住类型的住房供给。在东部地区,整体上应发展多种补贴方式并行的方法,如存量高财政能力弱,可通过税费减免和利息补贴政策引导住户进行住房小户型化的改造;若财政能力强,可加大政府货币补贴力度。当然,具体到各城市,应根据各个城市的特征,采取相应的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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