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的供给渠道和未来方向调整

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的供给渠道和未来方向调整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租赁性保障住房两种住房补贴模式的成效首先取决于资金可获得性。然而,我国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来源的充足性与稳定性却缺乏相关制度保障。因此,从这一角度,中央政府应成为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的主体。以上我国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渠道的理论分析显示,资金来源应以中央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为主渠道,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为重要渠道,其他资金来源为辅的格局。

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的供给渠道和未来方向调整

租赁性保障住房两种住房补贴模式的成效首先取决于资金可获得性。然而,我国租赁性保障住房(多为廉租房)资金来源的充足性与稳定性却缺乏相关制度保障。

1.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现状

公租房处于起步阶段,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现状主要指廉租房资金供给现状。2007年12月《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而第十一条规定,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并在2009—2011年的住房保障规划中确定西部每平方米400元,中部每平方米300元,辽、鲁、闽财政困难地区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与2004年及1999年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资金来源渠道及份额取得重要进展。一是纳入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二是财政预算资金并不局限于市县级财政预算,而是在省市的财政资金范围内统筹;三是中央给予地方政府资金补助。因此,当前已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为辅的格局。

然而,这一现状使得资金短缺的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缓解,尤其对财政贫困地区,如吉林、甘肃兰州[4]、广西[134]新疆[135]等地,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实现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大多采用租售结合、产权共享的模式,即半租半售的形式回收部分资金来维持下一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显然,这一模式存在众多争议,也从侧面反映了廉租住房缺乏稳定充足的建设资金渠道,也必须对目前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为辅的资金渠道模式进行更为深入的反思。

2.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渠道的理论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中的一种,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典型形式,即国家向中高收入群体征税,通过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对中低收入人群进行住房补贴,因而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应为政府财政收入的转移支付[136]。(www.daowen.com)

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与劳动力流动性特征决定了中央政府应为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主体的主渠道。一方面,倘若地方政府为资金供给者,住房福利增加必然吸引低收入人群入住该区域,需要更多资金来维持,势必导致中高收入人群税负的增加,在其收益与税负得失失衡时,必然导致中高收入人群流出该区域。此时,地方政府将会面临人才流失而导致的经济发展困境,也会出现财政收入减少,住房负担反而增加的问题。因此,从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角度,地方政府不能成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另一方面,租赁性保障住房补贴的政策目的是给予暂时处于住房支付困难群体的住房补贴,使其不因住房问题而导致其他必要的支出减少,尤其是人力资本支出的减少,最终促进其不依赖社会福利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然而,地方政府给予劳动力的住房支持促进其人力资本的积累,如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但最终可能导致其他地区享有其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因而劳动力的流动性使得地方政府作为资金供给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在全国层面而言,劳动力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则不会外溢。因此,从这一角度,中央政府应成为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的主体。

租赁性保障住房产品资本的沉淀性和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地方政府是资金供给主体的重要渠道。租赁性保障住房建设不仅包含保障住房建设,更应包含住房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由于住房及附属设施依附于土地而沉淀下来,有利于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增加区域经济的竞争力,地方政府作为受益者,有着一定动力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同时,租赁性保障住房的供给,明显具备极强的外部性特征。即低收入人群获得住房保障,将有利于促进低收入人群为社会做贡献,增加区域社会财富。同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也是一种公共物品,有利于促进地区社会的安定和社区的和谐。因此,作为利益获得者,地方政府理应成为住房保障资金供给主体的重要承担者。

3.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渠道的方向调整

要化解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来源风险,需要明确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以上我国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供给渠道的理论分析显示,资金来源应以中央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为主渠道,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为重要渠道,其他资金来源为辅的格局。这应是我国租赁性保障住房资金来源渠道的调整方向,并需要从制度层面或立法层面加以保障,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低收入人群“住有所居”的保障局面。

当然,在我国事权与财权体制改革没有完全理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格局没有得到调整之前,资金供给方向的调整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当务之急,是中央政府通过激励方式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激励地方政府探索多渠道的融资模式,如公私合营的租赁性保障住房开发模式,租赁性保障住房开发贷款证券化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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