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福利制度的特征是“低租金、高补贴、福利性、配给式”[1],这一特征的逐渐形成既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既有苏联的示范效应,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
1.住房福利的思想基础与住房福利的示范效应
住房福利的思想基础。我国住房福利制度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有关社会财富均衡分配的政策思想。如春秋时期,齐国晏婴就曾提出“权有无,均贫富”的思想。孔子在《论语·季氏》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见解等。但福利思想更多来源于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住房问题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总体上是反对工人阶级拥有自己的住房的,认为工人阶级拥有住房会降低革命的斗争意志,与无产阶级本质相背离。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阐述:“工人必须负起沉重的抵押债务,才能得到这种住所,于是他们就真正变成了自己主人的奴隶;他们被束缚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离开只好同意接受资产阶级所提出的任何条件。”[73]而工人阶级普遍存在的住房问题,恩格斯提出的解决思路是,“现在各大城市有足够的住宅,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帮助解决真正的‘住宅缺乏’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拥挤的工人搬到这些住宅里去。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这种有关福利的措施就会像现代国家剥夺其他东西和占据住宅那样容易实现了”[73]。无疑这一思维已深化到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心目中,成为我国建立住房福利制度的思想基础。
苏联住房福利的示范起到了重要作用。1945年苏联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取得胜利,并且在科技、军事和经济发展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绩,这使得新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很难怀疑此模式是不成功的。因此,“苏联范式”对中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极强的示范效应,当然包含其住房福利制度。苏联的住房福利制度是列宁对恩格斯住宅问题的解读和实施。由相关文献显示[1],列宁主张住房公有化,其思维曾经历了全盘否定住房个人所有,到部分承认住房个人所有的转变,但终归对住房个人所有的承认非常有限。而在住房建设中,国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住房建设,到1939年国家的公共住宅几乎占苏联城市住宅的三分之二。
2.住房福利的实践经验与现实选择(www.daowen.com)
为广大民众谋福利一直是党领导革命的中心任务之一,尤其体现在土地革命中。在1927年到1949年间,从没收一切土地归国有(1927年《中国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归国有(1929年《兴国土地法》,1928年《土地问题决议案》)→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归农民所有(1933年《关于实行土地登记》)→减租减息(1942年《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耕者有其田制度(1946年《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8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土地政策就体现了为民所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思路。而1948年《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拟定以租养房政策,其租金由折旧费、管理费、维修费构成,实质就确定了住房分配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一些实践经验为以后的住房制度确定了方向,规范了居民的住房行为。
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面临严峻的国际环境,如苏美冷战、美国的敌视政策、1950年爆发的朝鲜战争等,政府既需要巩固国内局势,维护国家主权,也需要争取有利的国际条件,实现国家福利制(包含住房福利)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解决当时中国大批军队入城,大量人群无家可归,城市住房奇缺、资金严重匮乏等现实问题,住房福利制度成为应对时局的正确抉择。
因此,我国住房福利制度的形成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此时建立带有福利性与保障性的住房制度对于保障老百姓生活,缓解城市住房问题,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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