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概念极为宽泛,首先界定本书所探讨和分析的风险内涵。在此基础上,再界定制度风险及其内涵。
1.风险的界定
郭晓亭、蒲勇、健林略(2004)[69]对具有代表性的风险概念进行了归纳。
第一,风险是事件未来可能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代表性人物有A.H.Mowbray(1995)、C.A.Williams(1985)、March和Shapira、Bromiley、Markowitz和Sharp,其中Markowitz和Sharp以方差来度量证券投资的风险,在实际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代表性人物有J.S.Rosenbloom(1972),F.G.Crane(1984),Brokett,Charnes,Cooper和Ruefli。其中,不确定性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其是个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估计;另一类认为风险客观存在,可用客观尺度度量,常用概率来表示。
第三,风险是指可能发生损失的损害程度的大小。代表性人物有Markowitz,段开龄。Markowitz提出了下方风险概念,段开龄则将风险引申为预期损失的不利偏差。
第四,风险是指损失的大小和发生的可能性。代表性人物有朱淑珍(2002),王明涛(2003)。朱淑珍(2002)将风险定义为:在一定时期内某种条件下,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以及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www.daowen.com)
还有学者认为风险是由风险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或利用对波动的标准统计测量方法定义风险,或利用不确定性的随机性特征来定义风险,可参考相应文献[69]。
本书的风险概念来源于第四种概念界定,即风险是由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与损失可能性的大小来共同度量。显然,风险定义包含三个维度,即损失、损失大小、损失可能性大小。当然,同时将风险定义中的三个维度衡量出来,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极大困难,尤其对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住房保障制度。因此,本书依据各项制度及其运行特征,或仅从定性角度分析损失是否存在,或仅分析损失的大小,或仅分析损失可能性大小的变动,或风险定义中的两个维度来衡量风险。同时,这里的损失是指相对于最优状态不利偏离的程度。已有文献中,大多数学者研究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质是分析损失是否存在。因此,本书研究风险三个维度中的一个或多个,将风险思维贯穿于制度研究,有助于拓宽制度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制度运行状态。
2.制度风险的界定
以贝克等人为代表,从社会风险的宏观视角,认为制度问题是风险社会的根本性问题。制度分析是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分析方法,制度重建则是规避风险的主要路径[70]。尽管理论存在缺陷,但从哲学层面较早提出了“制度风险观”。国内学者李文祥也对制度风险,社会建设中的制度风险进行了阐述[71][72],其将制度风险界定为“尽管制度的内在结构完整、基本原则与实施方案匹配,但其自身与预期的功能仍发生偏差而出现不确定性”。
结合以上对风险、制度风险的界定,本书住房保障制度风险可界定为,住房保障政策及其运行对政策预定目标的不利偏离。此时,制度或政策包含国家所颁布的有关住房保障的通则、政令、条例等本身,也可是这些规则中为实现政策预定目标所采用的政策工具。同样制度(也可是具体政策)风险的衡量,也可从损失存在性、损失的大小以及损失的可能性三个维度中的一个或多个加以衡量。例如,本书在租赁性保障住房制度风险分析中,针对补贴方式这一政策(当然也是一种正式制度)的补贴效率进行风险考察,由于发生的可能性外生确定,故而风险分析重点在于效率损失程度及其大小比较的前提条件与范围。而经济适用住房(一章)则通过假定政府通过相关规则设计可以规避风险,利用规则所耗费的理论成本来度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运行效率的损失程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则构建制度补贴模型,以此为基础衡量偏离制度目标可能性大小的变动。同时,利用宏观运行数据考察公平性、效率性风险的存在性及其损失的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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