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出口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制单和结汇;掌握进口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熟悉进出口操作流程,了解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和改证的方法。
备货 报验 报关 结汇 提货 验货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未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www.daowen.com)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其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其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A行提出的不符点中,除了装箱单以外,其他均是正确的。
根据《UCP600》第34条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上内容与任何其他提交的所规定单据内容无矛盾,则银行将接受这类单据。
由于信用证根本未指明装箱单由哪方开立,只要装箱单上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理当接受。此外,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装箱单要签署,否则未经签署的装箱单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UCP600》第34条的标准来判断,似乎检验证书也符合规定。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商品检验应先于货物装运前,就像保险应先于货物装运前一样,所以检验证书的出单日应先于或等于货物装运日。
有运输行承运人签发的单据,如运输行收据(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不是运输单据,因此它不属于《UCP600》所划定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若信用证要求提供海运提单,运输行收据当然不会为银行所接受。
资料来源:http://video.shfc.edu.cn/jpkc/jpkc/guojijiesuan/xiti/xitianli.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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