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项交易条件必须真实地反映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法人有履行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目前,在国际商品买卖业务中,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仍然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项交易条件必须真实地反映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才有效。任何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以撤销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采取危及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因而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当事人要具有签约的资格和行为能力

在我国具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约权的是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法人有履行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但我国《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三)合同必须权责对等(www.daowen.com)

在西方国家称之为“对价”或“约因”,英美法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称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即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应该以另一方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另一方的权利又以这一方的义务为代价,双方应都有权利和义务。如其中一方不按合同履约,则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中买卖的商品。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在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否则合同无效或可以被撤销。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声明“可以用包括证言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目前,在国际商品买卖业务中,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仍然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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