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在合同中订立异议、索赔和罚金条款的内容;掌握在合同中使用正确的仲裁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熟悉在业务中经常出现争议的原因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了解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争议 索赔 理赔 仲裁 不可抗力
我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1)我方公司可以拒绝,因为超过了索赔期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尽管这是一个买方复验的期限,但实质上是索赔的期限。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其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权利。(www.daowen.com)
(2)德国客户索赔理由不尽合理。尽管索赔文件中声称有货物已锈损,但他无法证明这些锈损是装船前已经存在的,还是装船后才发生的。按照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装到船上。因此,卖方只承担货物装到船上前锈损的风险,而装上船后发生的锈损风险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在本案例中,买方已按期凭单付了货款,这说明卖方提交的交货单据是齐全合格的。间接地也说明了卖方装上船的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故此,货物发生的70%的锈损可能是装上船后的风险所至。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除非能证明这种锈损是由货物本身固有的瑕疵所致,否则卖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德国客户提供的索赔依据不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双方规定在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时,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应由目的港的检验机构出具。而就本案例而言,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却是由德国内地的检验机构出具,显然是不合格的。这也容易使人产生联想认为这批货物的锈损,可能是买方自己在接收货物后和上市销售前因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这份索赔依据是不充分的,卖方是有理由拒赔的。
资料来源:http://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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