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口国检验及索赔流程分析

进口国检验及索赔流程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商检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如果货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则有权凭货物在目的港、目的地或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经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不得拒绝。

进口国检验及索赔流程分析

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商检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对于不便在卸货港口检验的货物,可以延伸至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此种方法又分为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习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采用这种方法时,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重量(数量)不符点,向卖方索赔。

检验地点可因商品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货物可在码头仓库进行检验,易腐货物通常应于卸货后,在关栈或码头尽快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这也就是国际贸易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采用这种条件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应该负责的货损、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www.daowen.com)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等的最后依据。

采取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的责任。如果货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则有权凭货物在目的港、目的地或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经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不得拒绝。由此可见,这两种方法对卖方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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