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贸易商品检验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商品检验的内涵及作用;熟悉商品检验的分类和方法以及商品检验条款内容。
商品检验
某年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200美元,FOB中国青岛,麻袋装,每袋净重20公斤,买方须于当年10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20%货款的损失赔偿。其理由是:(1)该批大米的品质规格在装船前就有缺陷。虽然合同规定了中国商检局所出具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但根据道义和传统习惯,卖方交付与合同规定相差如此远的货物,应当负责。(2)虫害已证明不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期间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理由为:(1)根据合同规定的FOB条件,我方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在运输途中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于卖方责任。(2)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但买方仍坚持虫害不是在运输途中产生的,而是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了属于卖方责任。对此,双方争论不休,最后只能通过仲裁解决。问题:(1)商品检验的效力与离岸品质关系如何?(2)FOB下,买方由于延期派船并导致货物发生变化是否要承担责任?(3)A要求B支付延误期间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4)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www.daowen.com)
解析:合同中规定了交货品质是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买方提出索赔,要依据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依据。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期间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所以B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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