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责任分析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责任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申请人、受益人、担保行、通知行,有时根据需要也可以有其他当事人。通知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只负责核对保函的印鉴或密押是否真实,收取转递手续费,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通知行对保函内容正确与否不承担责任,对保函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遗失等也不承担责任。保兑行付款后,有权凭担保函及担保人要求其加具保兑的书面指示向担保行索赔。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责任分析

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申请人、受益人、担保行、通知行,有时根据需要也可以有其他当事人。

(一)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又被称为委托人(principal),即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当事人。其向担保银行交纳银行开立保函的费用,有履行商务合同的有关义务,并在担保行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担保行补偿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即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和获得赔偿的一方。受益人的责任是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并在保函规定的索赔条件具备时有权按规定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赔,并取得付款。

(三)担保行(guarantor)

担保行又称担保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担保行的责任是在收到索赔书和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后,经审核后确定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件一致时,须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四)转递行(advising bank)(www.daowen.com)

转递行又称为通知行,即应担保行的要求和委托,将保函通知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只负责核对保函的印鉴或密押是否真实,收取转递手续费,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若因某种原因导致不能通知受益人时,通知行应及时告知担保行,以便担保行能及时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通知行对保函内容正确与否不承担责任,对保函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遗失等也不承担责任。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又称为第二担保人,即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在开立保函的银行由于国外知名度不高、信誉较差或担保金额过大,或超过了担保银行的授信额度等情况下,受益人往往会要求担保行另找其他银行为其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后者只要接受担保行的要求,对有关银行保函做出保兑,就被称为保兑行。只有担保人未能按保函规定付款,保兑行才代其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付款后,有权凭担保函及担保人要求其加具保兑的书面指示向担保行索赔。

(六)转开行(reissuing bank)

转开行指根据担保行的要求,凭担保行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转开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转开行一旦接受转开请求,就必须按照担保人的要求及时开具保函。保函一经开出,转开行就变成了担保行,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七)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反担保人是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的当事人。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后做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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