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惯例: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国际惯例: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7月1日起由国际商会编写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正式实施了,它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为此,国际商会于1933年公布了第二版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编号为UCP82。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国际惯例: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2007年7月1日起由国际商会编写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正式实施了,它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这项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实践中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的。早在1929年,国际商会就曾制定了编号为UCP74号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由于这一版本由法国人执笔,基本上是以法国的贸易做法而制定的,在国际商会公布后,只有法国等少数国家采用。为此,国际商会于1933年公布了第二版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编号为UCP82。随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依次是1951年版,编号为UCP151;1962年版,编号为UCP222;1974年版,编号UCP290;1983年版,编号UCP400;1993年版,编号为UCP500;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第八个版本,这一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UCP500相比,UCP600对跟单信用证的业务处理作了一系列重大改变或调整,也使得其他相关的规则有了相应的改变。

(一)形式、内容方面的变化

UCP600将UCP500的49个条款大幅度调整为39个条款,其中第一至第五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UCP的适用范围、定义、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六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各自的责任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审单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方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商品单据的要求及掌握的原则;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款项的支取方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银行免责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款项让渡办法。

(二)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到5天

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四)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作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www.daowen.com)

(五)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其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六)单据遗失风险承担

UCP600规定如果发送“单证相符”的单据给开证行的银行是一家被指定银行,而单据在途中遗失,那么开证行有责任付款,前提是单据以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送,即当信用证规定为挂号邮寄时,单据要按照那种方式寄送,而不是通过快递公司。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寄送单据的方式则指定行可以选择寄送单据的方式,风险仍由保兑行或者开证行承担,而不是受益人或指定行承担。

(七)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之处理

UCP600规定除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或被通知方必须完全一致外,其他地方出现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不需要一致(必须在同一个国家),电话、电传等详细联系资料银行不予理会,这些规定有望减少实务中的此类纠纷。

(八)其他新规定

UCP600其他变化包括:第28条规定保险单可以显示任何除外条款;第38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增加了议付(negotiation)/兑付(honour)等重要定义;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和货代提单等过时规定;海运提单和多联式运单条款有细微调整等;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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