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每一种信用证都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需要密切联系在一起,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可根据需要灵活选择使用。
(一)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信用证
按开证行的保证责任是否可撤销可以分为: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600》中明确地规定取消可撤销信用证,所有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修改和撤销信用证条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这是现在各国都使用的一种信用证。
(二)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按信用证是否由保兑行保兑分为: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应开证行请求和授权而以其自身信誉加列了付款承诺,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加列保兑文句后,即与开证行处于同等的第一付款人的位置。保兑行通常为信用证的通知行,当然也可以是其他银行作为保兑行。
案例分析7-8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分析:
(1)保兑信用证就是由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本信用证经过保兑成为保兑信用证。
(2)保兑行在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对受益人保证付款的责任,而且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3)本案例中,中方可以直接向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保兑行)主张权力。虽然开证行倒闭,但保兑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资料来源:www.233.com.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指只有开证行的付款承诺,而没有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以其自身信誉加列付款承诺的信用证。由于不可撤销信用证的银行付款承诺不够确定,而保兑信用证也只是在特别情况下才予以使用。所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是不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按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的单据后以即期付款为兑现方式的信用证。即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应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2.远期付款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受益人备货装运并取得全套单据后,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全套单据交给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远期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履行承兑汇票的手续,将单据留下。把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给议付行或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等到远期汇票到期再要求开证行付款,然后将收到的货款交给受益人。议付行还可以在收到开证行已承兑的远期汇票时,按受益人的要求,将此远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由受益人承担贴现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将余款交给受益人。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注明,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或提单签发后的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需要受益人开出汇票,受益人只能到期才能收到货款。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在买卖双方商定以即期信用证付款的交易中,开证申请人出于某种需要,要求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但受益人可以即期收到足额款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信用证。因此,假远期信用证也被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银行的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
假远期信用证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和有关费用,而卖方却因为通过远期票据的贴现获得全部货款。从根本上来说,这种信用证帮助进口商摆脱其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如某国政府规定,凡进口商品一律采用远期付款。当该国商人与外国出口商签订即期付款的合同后,只能采取开假远期信用证的办法来解决。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在贴现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时,贴现利息及其他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为远期信用证;贴现利息及其他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为假远期信用证。
(四)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按照跟单信用证兑付方式不同分为: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
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凭单据从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得到货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需受益人出具汇票,可以免除印花税负担。不需出具汇票的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都属于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连同单据交给汇票付款行,经审单合格后,该行在汇票上履行承兑行为,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必须签发远期汇票,信用证应在随后条款里明确汇票的受票人和付款时间等内容,而受票人不能是开证申请人。在承兑前,银行对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依据;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承兑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等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行则向开证行索偿,说明汇票承兑及到期日,由开证行于到期日付款。如果受益人急需资金,可以提前要求承兑行办理贴现以取得货款,但要扣除贴现息。
3.议付信用证(negotiable credit)
议付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可将跟单汇票或不带汇票的全套单据交给议付行,请求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行经审单无误后,则可根据受益人的申请购买汇票及单据,垫付扣除从议付到预计收款日的利息、议付费用、单据邮寄等费用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并背批信用证。然后按信用证规定单寄开证行,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www.daowen.com)
(五)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分为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中必须有“可转让”字样,代理商、中间商的存在是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直接原因。中间商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谋求差价利润。可转让信用证中实际供货人、中间商和进口商的关系表现为:(1)实际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其汇票、发票被中间商持有,并以其金额较大的汇票、发票取代;(2)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由其通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部分或全部信用证权利给一个或数个供货人,并有权更换发票,支取差额;(3)进口商是最终购货人、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利益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接受中间商所开立的发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第二受益人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数个;信用证的转让,只能由信用证指定的兑现银行办理;新证应与原证条款内容一致,但开证申请人可不同,货物单价可降低,信用证金额可减少,有效期、装运期、最后交单日留出换票时间可提前或缩短,投保比例可提高;办理转让的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第一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转告第二受益人;一个第二受益人对修改拒绝,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第二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项下交货和交单议付责任,但第一受益人仍然承担贸易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案例分析7-9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收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没有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该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那么转让行A能否在未收到第二受益人X明确表明撤销转证的情况下,接受第一受益人M将未用转证转至新的第二受益人Y的单方面指示?有关这点《UCP600》并未作出任何规定,这完全取决于银行与各方的关系。
资料来源:http://video.shfc.edu.cn/jpkc/jpkc/guojijiesuan/xiti/xitianli.asp.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只能是受益人享有,不能以转让形式给他人使用。凡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在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使用的信用证。通常用于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或分批交货,进口商为节省开证费用和减少手续,常利用循环信用证方式结算。其对出口商来说,可以减少逐笔催证和审证手续,保证收回全部货款。它可以按时间循环(revolve in relation to time),即按一定的时间周期循环使用信用证上约定的金额,直至达到信用证约定的期限或总金额为止。也可以按金额循环(revolve in relation to amount),即受益人在一定的金额使用完毕后,仍可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恢复支取一定的金额。
1.自动循环信用证
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金额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天,如在此期间,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3.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每期信用证金额用完后,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
(七)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以该证为担保,请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的身份开出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信用证。
通常是在中间商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赚取价格差额,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而需通过第三者来沟通贸易的情况下使用背对背信用证。
1.与原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规定的信用证条款内容必须与原证相一致,但也有些区别:
(1)原证与新证受益人不同。原证受益人是中间商,而新证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
(2)原证与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不同。原证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而新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中间商);
(3)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不同。原证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而新证的开证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
(4)新证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投保金额提高,到期日、装运期缩短。
2.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方可开立,而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
(2)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原证与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而背对背证与原证是两张独立的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背对背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任,而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负有该证的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在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中,由双方分别向各自的开证行申请,开出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两份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由两张相互依存的信用证组成,一般是在买卖双方有买有卖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同时互相开出信用证,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另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而另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而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则是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分别为:(1)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2)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生效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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