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即进口商或实际买主。其必须履行与贸易合同有关信用证结算的职责,根据合同的内容及时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单据合格的情况下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并提取货物,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向出口商索赔,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
(二)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并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它要依据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及时、准确地开立信用证,有权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并在“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它与开证申请人有契约关系,与受益人有付款承诺,与信用证有关的银行有委托代理关系。
(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受益人的银行。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一定是与开证行有业务关系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接到信用证后,可以通知信用证,也可以拒绝通知信用证,如果决定通知信用证,它要严格确认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将跟单信用证书面通知给受益人,若不能确认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则要立即告知受益人,同时联系开证行确认疑点。通知行只承担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并通知信用证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义务。除非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只有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才会承担保兑的责任。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当事人,即出口商,也可能是中间商。受益人有权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按质、按量和按时交付货物,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付合格的单据来议付货款,如开证行倒闭,有权要求进口商付款。(www.daowen.com)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它可以与开证行有业务关系,也可以与开证行毫无业务联系。它有严格审核信用证的权利,当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时,议付行要垫付货款给受益人,但可以保留追索权。
(六)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受开证行的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七)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或以其自身名义保证付款)的银行,它必须是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授权或委托,承担保兑行的职责,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一经保兑即与开证行处于同等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有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的权利,当受益人对信用证提出修改时,保兑行若同意修改的内容,则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具有保兑的责任;若保兑行不同意信用证的修改内容,则它只对修改前的信用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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