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托收业务中的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以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托收方式。跟单托收中的“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商业单据,托收行要保管好这些单据,单据的交付涉及贸易双方的权益,付款交单是先付款后交单,把付款作为交单的前提条件,付款人付款之前,单据在托收行或代收行手中,代表出口商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因此,付款交单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小,万一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仍然控制着货物所有权,以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或委托人开立即期汇票,在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后,付款人要立即支付货款来获得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有时可以没有汇票,这时按照发票上的金额作为进口商付款的金额。付款人在代收行提示时要见票即付。在跟单托收中,多数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来结算货款,有利于卖方尽早获得货款。其业务流程如图7-5所示。
图7-5 即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即期付款交单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进出口双方要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确定以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结算货款。
① 出口商在备货装运后取得货运单据,同时按贸易合同的内容缮制相关单据,然后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全套的单据和即期汇票交给托收行,委托其办理即期付款交单。
② 托收行在收到委托人的全套单据、即期汇票和托收申请书后,如果决定为其办理即期付款交单业务,则要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认真核对单据是否齐全,然后给委托人一份回执,代表托收行同意办理托收,并且已经收到全套单据和即期汇票。
③ 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来缮制托收指示书,连同全套单据和即期汇票寄给国外的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取货款。
④ 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后要仔细核对单据是否齐全,然后将即期汇票连同全套单据向付款人(进口商)作付款提示。
⑤ 付款人审单无误后,付款给代收行赎取单据。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在汇票上加盖“付讫”章,连同单据一起交给付款人。
⑥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扣除自己应得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应费用后,汇交货款给托收行。
⑦ 托收行将收到的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委托人)开立远期汇票,在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后,付款人要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到期时,代收行向付款人第二次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支付货款后,获得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小提示
远期付款交单应该由代收行先提示承兑远期汇票,到期再提示付款。但是不同国家的银行对于远期付款交单的习惯做法不同,欧洲大陆国家有些银行不做远期付款交单,有的银行在做远期付款交单的时候是按即期付款交单来做的,中东、拉美国家的银行把远期付款交单按照承兑交单来做。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要熟悉这些银行的习惯做法,不要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远期付款交单具体的业务流程如图7-6所示。
图7-6 远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远期付款交单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进出口双方要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确定以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结算货款。
① 出口商在备货装运后取得货运单据,同时按贸易合同的内容缮制相关单据,然后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全套的单据和远期汇票交给托收行,委托其办理远期付款交单。
② 托收行在收到委托人的全套单据、远期汇票和托收申请书后,如果决定为其办理远期付款交单业务,则要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认真核对单据是否齐全,然后给委托人一份回执,代表托收行同意办理托收,而且已经收到全套单据和远期汇票。
③ 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来缮制托收指示书,连同全套单据和远期汇票寄给国外的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取货款。
④ 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后要仔细核对单据是否齐全,然后将远期汇票连同全套单据向付款人(进口商)做第一次的提示,即承兑提示,要求付款人做出承兑。
⑤ 付款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做出承兑,然后将汇票和单据再交还给代收行。
⑥ 汇票到期,代收行会对付款人做第二次提示,即付款提示。
⑦ 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
⑧ 代收行交单。在汇票上加盖“付讫”章,连同单据一起交给付款人。
⑨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扣除自己应得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应费用后,汇交货款给托收行。
⑩ 托收行将收到的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
案例分析7-3
我国A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C银行,南美代收行是D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D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托收行C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D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分析: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采用D/P远期付款方式结算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原则上我们应严格遵守《URC522》。托收行在其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表明按《URC522》办理,这样若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URC522》有抵触时,可按《URC522》办理。
当然我们在具体操作时,也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法。将来凡货运南美地区或其它将D/P远期作D/A处理地区的托收业务,我们可采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方式,避免使用D/P远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倘若非用D/P远期不可,则远期的掌握应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运输所耗费的时间为准。
资料来源:韩晶玉主编 《国际结算习题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8。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付款人承兑了代收行提示的远期汇票后,代收行向其交付货运单据,待远期汇票到期,付款人再付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承兑交单使用的是远期汇票。这种方式因为委托人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就不能控制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而导致风险较大,且承兑的期限越长,委托人或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这种方式是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一旦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就会“钱货两空”。因此,在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中,出口商应避免或者严格控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在不得不使用承兑交单方式时,如滞销产品的销售或产品竞争力较差,也应尽量缩短承兑的期限。
承兑交单的流程图如图7-7所示。(www.daowen.com)
图7-7 承兑交单流程图
承兑交单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进出口双方要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确定以承兑交单的方式结算货款。
① 出口商在备货装运后取得货运单据,同时按贸易合同的内容缮制相关单据,然后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全套的单据和远期汇票交给托收行,委托其办理承兑交单。
② 托收行在收到委托人的全套单据、远期汇票和托收申请书后,如果决定为其办理承兑交单业务,则要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认真核对单据是否齐全,然后给委托人一份回执,代表托收行同意办理托收,而且已经收到全套单据和远期汇票。
③ 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来缮制托收指示书,连同全套单据和远期汇票寄给国外的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取货款。
④ 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后要仔细核对单据是否齐全,然后将远期汇票连同全套单据向付款人(进口商)作第一次的提示,即承兑提示,要求付款人做出承兑。
⑤ 付款人审核单据无误后作出承兑。
⑥ 代收行交出全套单据。
⑦ 汇票到期,代收行会对付款人做第二次提示,即付款提示。
⑧ 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汇票上加盖“付讫”章,交给付款人。
⑨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扣除自己应得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应费用后,汇交货款给托收行。
⑩ 托收行将收到的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
案例分析7-4
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约定以D/P at sight为付款方式。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暂时货款不够等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其先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国内出口商无法将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客户,只能答应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货物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被提走转卖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银行付款,而且再也无法联系,使甲公司货款两空。
分析: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该外商非常精通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规定和习惯做法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利用甲公司对海运提单及托收付款方式不甚了解的弱点,引诱甲公司进入其预先编织好的圈套,使甲公司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甲公司货物的目的。
本案中,甲公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乙公司会见票后立即付款,收汇有一定保证,没想到提单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均为乙公司,已受制于对方,只得接受D/A付款方式。承兑交单(D/A)中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出口商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出口商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不向银行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信誉又没把握好,风险只能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资料来源:http://video.shfc.edu.cn/jpkc/jpkc/guojijiesuan/xiti/xitianli.asp.
(三)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
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见表7-1。
表7-1 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
(四)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步骤
(1)出口商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交付托收项下汇票和全套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贸易合同要求。
(2)托收行对客户委托书中的各项委托事项,包括交单条件、交单指令、单据种类等,依照合理谨慎的原则逐一进行审核。
(3)按照URC522,寄送托收面函及单据至代收行,指示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办理委托业务,如交付单据和收取货款。
(4)托收行确定索汇路线,对代收行进行积极有效催收,督促代收行遵循代理协议和托收指令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5)托收行按国家政策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收回的款项办理结汇手续,及时将结汇人民币贷记出口商账户,出具结汇水单。
(五)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出口商在进行跟单托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交易前,必须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选择资信好、有信誉的进口商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防止急躁情绪,不能因轻信进口商做出的承诺和保证而匆忙成交。
(2)要求托收行注意选择有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作为代收行,并注意与代收行保持沟通和信息畅通,加强双方的友好合作。
(3)还要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注意是否存在贸易禁令、外汇管制和配额限制,保证应收款项能顺利收回。
(4)注意“D/P”远期方式的使用。一般来说,要防止因货到目的港长期滞留导致海关征收高昂的滞港费。
(5)事先找好代理人,万一出现进口商无理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由代理人帮助解决转卖或退运手续。
(6)出口方应办理向政府信用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转嫁信用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7)在跟单托收中,委托人要在托收申请书上明确是否允许对进口商进行融资,如果不允许,则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信托收据而获得进口融资时,一旦到期无力支付货款,委托人不承担损失。
案例分析7-5
我某公司与外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达进口地代收行后,外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外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外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公司径向外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代收行应该对该笔货款损失承担责任。因为,根据《URC522》的有关规定,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并严格按托收指示的条件交单。本案例中,代收行未经托收行的同意,自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的融资,因此,代收行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凭信托收据借单的风险由代收行自行承担。
资料来源:韩晶玉主编《国际结算习题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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