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将单据和汇票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出口商、卖方或出票人。
在跟单托收项下,委托人的权责体现在:委托人在与进口商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后,应履行按合同规定供货并取得合格的全套货运单据的责任;作为跟单托收的委托人,应履行与托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通过托收申请书向托收行提出明确的托收指示,其内容需完整和准确。一旦跟单托收指示不完整或不准确而造成跟单托收延误或失败,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并且其要负担向托收行交付所应承担的托收费用等。
(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收取货款的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又称为“出口方银行”。
托收行的权责是当接到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后,要严格审核申请书上委托人指示是否完整和正确,如果有差错可要求委托人修改,还要审核申请书所记载的单据与实际交来的单据是否相符,但是没有义务确认单据的正确性。一旦接受了委托人的跟单托收请求后,将全套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寄给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代其向付款人收款。如果由于托收行的过失而使委托人遭受到损失,则其应承担过失责任。
(三)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是指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其提示单据和收取款项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或买方。
付款人的权责是有权在支付货款后,从代收行手里得到全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从而取得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有义务在代收行提示时及时承兑远期汇票或付款。
(四)代收行(collecting bank)(www.daowen.com)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和收取货款的进口方银行。它在进口方所在地,通常是托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代收行的权责为收到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时,要明确告知托收行是否愿意成为代收行。如果同意,在收到托收指示书时,首先要核对单据与托收指示书上所列的单据是否一致,然后严格按照托收指示书的指令来执行托收汇款。要保管好托收行寄来的全套货运单据和汇票,要及时对付款人进行提示,提示其承兑或付款。在付款人付款后,要将收妥的货款交付托收行。在得知付款人拒付时,要立即通知托收行付款人拒付的情况,以便托收行和委托人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货损。
以上四方是托收业务中基本的当事人,而在实际托收业务中还有可能出现另外两方当事人,即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
(五)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它在进口方所在地。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没有直接的账户往来,则需要找一家提示行,这家提示行与付款人有账户往来,且与代收行也有账户关系。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有账户往来,则提示行与代收行是同一家银行。
提示行的权责是收到托收的托收指令和单据后,向收款人提示所有托收单据,要求其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或即期付款。
(六)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出口商在进口商所在地指定的代理人,由其代理出口商在进口国履行一定的义务。
需要时的代理的权责是在付款人出现拒付货款,而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时,为了避免货损和滞港,由出口商在进口商所在地的需要时的代理代为保管货物、进行投保、转售他人或退运给出口商。在确定跟单托收时,委托人在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必须注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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