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际货款支付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即由出票人开出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可流通转让的支付凭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是国际商品买卖结算中最常使用的一种国际结算工具。
(二)票据的属性
1.流通性(Negotiability)
作为票据的一个基本共性就是具有流通转让的特性,它是票据的基本特性之一。票据的流通转让仅凭交付或经背书后交付给合法的受让人,使票据的合法受让人得到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票据可以自由的、多次的流通转让,最后的持票人是最终的债权人,有权获得票据上载明的票面金额。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对票据上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必明示原因。如果票据转让,票据受让人也无须调查出票和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就能取得票据载明的权利。正是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和转让。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要式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形式和必备的项目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都有具体的规定,详细规定票据上必备的项目,使票据文义简单明了。
4.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才会履行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义务,并且提示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超过提示的期限,则付款人可以免除付款的责任。另外,提示可以有两种类型: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付款提示是指在付款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提示付款人付款。承兑提示是要求票据的承兑人在远期票据承兑时做出的,即期的票据通常只需付款提示,远期票据先做承兑提示,到期再做付款提示。
5.文义性(Word Meaning)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的文义来确定,即由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票据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允许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来行事,票据的各方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不得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记载事项为准。如果票据的背书人改变了票据上的记载,变更后的文义对其前手无效,只对其后手有效。(www.daowen.com)
6.设权性(Right Establishing)
票据债权人的权利是随着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的,不出具票据就不存在追索权、票据转让权、付款请求权等票据权利,因此,在行使票据权利时要出示票据。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7.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在收到票据上所载明的款项后,要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一旦票据的效力丧失,票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解除。同时,票据也就不能再流通了。
案例分析7-1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本案例中虽然甲向乙签了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但仍然有拒付的可能性,所以实际上这笔交易仍是货到付款的性质,这就存在了拒付的可能性,乙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资料来源:http://www.wangxiao.cn/wxy/fudao/zh/4847860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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